由于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现在我们的侦查人员一般都采用直接式的讯问。如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一般都是问:“某年某月某日你在什么地方?”;“这个人你认识吗?”等等,而犯罪嫌疑人由于其本身所处的弱势地位,再加上对刑讯逼供的担心与恐惧,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一般也不敢拒绝回答。虽然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但是否与案件无关还是由侦查人员的单方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因此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得到真正的运用。因此,笔者建议目前的讯问路线应由直接式为主的讯问方式逐渐向以迂回式为主的讯问方式转变。适当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劣势和紧张心理,这不仅是侦讯科学化的需要,而且对于塑造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讯问功能弱化的补救。
由于沉默权的引入对口供这一证据的冲击,导致讯问功能相对弱化。笔者认为这一情况可通过高科技手段取证来补救。比如现代侦查技术中测谎技术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讯问功能的弱化。目前,对于测谎仪的使用极为普遍,国外有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及西欧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美国,有30多个州允许将其结果作为法庭证据采用。我国于1980年以前测谎仪曾被全盘否定,到1980年10月公安部刑侦技术团赴日本考察,经过直接接触后认为他有科学性和严密性。于1981年我国从美国进口了一台(MARK-2)分析仪,经过在我国的实践操作和运用,其准确率高达90%。1991年我国公安部与中国科学院合作,研制成PG-1型心理测试仪,并在全国8个省、市试行。经过8年的试行和对600多起案件的调查统计,所确认的准确率几乎为100%。尽管测谎仪具有先进的科学性、严格的程序性和使用的普遍性,但是在效力上,各国的情况和规定均不相同。就我国来讲,目前仍属试用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用测谎仪进行测试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绝对化,这是其一;其二,以它的认识尚未达到如同DNA那样的准确精度,同时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有待解决。因此,对于其所反映的有关案情,只能作为确定侦查范围、寻找证据线索等活动的辅助手段,不能作为认定的证据使用。
参考文献:
1、刘根菊,“沉默权与用高科技手段取证”,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2、孙长勇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