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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对中国公安体制的冲击与挑战

  2、 沉默权的引入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面临一个强大的挑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此规定,除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以外,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讯问时,他所面对的,决不仅仅是几个侦查人员,而是一部强大的国家机器,犯罪嫌疑人脆弱的心理状态与侦查人员先声夺人的优势心理形成了两极状态。代表国家的侦查以一种天然的神圣使命感咄咄逼人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而判断供述是否“如实”的标准,全在于侦查人员的内心确信。在强烈的白炽灯的聚光照射下,在肃穆幽深的讯问室里。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那么,他就必须供认自己得罪行,提供指控自己的证据。否则,就会面临更为不利的处境,如刑讯、精神折磨等,正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而为了获取口供而实施诱供、骗供等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然而判断问题是否与案件无关的权利在那一方?如果在侦查人员一方,则此规定毫无意义。如果在犯罪嫌疑人一方,那么在这样的氛围下,即使受讯人真的认为侦查人员所提的问题与案件无关,他敢拒绝回答吗?由此可见,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要想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必须具有良好的心态。否则,即使法律赋予了他诸多权利,他也难大胆行使。“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一贯政策,然而现实中,不少地方却出现了这样的司法“悖论”,即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但如实回答后就会因为有了能够定罪的证据而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惩罚;反之,不服从法律要求而不作供述反而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这就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有人将这种情况消极的总结为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而沉默权的引入使得被告人保持沉默有了法律上的根据,这就必然使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
  3、 沉默权的引入使犯罪嫌疑人有了一个公开的、理直气壮的反侦查的机会。
  我国的刑侦程序在侦查结构上表现为强大的国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单纯追诉的模式。犯罪嫌疑人的弱势地位与侦查机关的强大地位形成很大的反差,由于其身份和地位的限制,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往往不敢拒绝回答。而沉默权的引入,使得被告人的拒绝回答权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恐惧心理相对减弱,其脆弱的恐惧心理相对的多了一些依靠,从而是犯罪嫌疑人有了一个公开的、理直气壮的反侦查的机会。这就促使侦查讯问人员注重讯问策略,有利于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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