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号权的法律问题

  (四)、加大保护力度,构筑民事、行政保护体制,增加必要的司法监督程序
  从我国现行规定(如赔偿数额、赔偿费用、举证责任的规定等)来看,对包括商号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不够的。因此制定法规时应加强这方面的规定。从保护体制来看,侵害商号权首先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民事救济是主要手段。此外,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行政保护的介入是为了弥补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的不足。例如,按照现行规定,将他人的商号在所登记的辖区外用做商标并未侵害他人商号权。但这种行为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使竞争性产品的生产商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恰好弥补了民法的缺陷,它可以将此种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行为人承担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保护优点在于程序简便,效率高且易执行,其缺陷在于易产生随意性。同时,按TRIPs精神知识产权保护应设立司法监督程序。因此,为了克服行政保护的随意性并与国际规则接轨,制定立法时应增加必要的司法监督程序。
  
  
  注释:
  (1) 刘春茂 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824页
  (2)[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 著 陆宗胜 王利华 侯利宏 译 陆震纶 校 《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第59页
  (3)聂卫东 《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 第113页
  (4)杨立新 著《人身权法论》 中国检查出版社1996年版 第442——443页
  (5)兰桂杰 郝明磊 刘庆友 《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1999年12期 第15页
  (6)See T.A. Blanco White & Robin Jacob Kerly’s Law of Trade mark and Trade Nmae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83     
  (7) 刘春茂 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699页
  (8)侯淑文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辨析》 《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第34页
  (9)《中文域名今天闯进外来户》《北京晚报》2000年11月10日
  (10)薛虹 《域名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研究》第8卷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28页
  (11)谢东伟译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 郑成思 主编 《知识产权文丛》 第3卷 第447页
  
      On Trade Name
  
  Abstract: Trade name is one secto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owever,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name in China turn out not satisfying due to the flaws of the current rules and ambiguity of the definition.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thesis first clarified the concept of trade name, then analyzed conflicts between trade name and trademark& domain name and put forward remedies accordingly, finally made suggestions of legislation on trade name.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