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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结论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结论


强世功


【全文】
  结论
  有为学者曾作过这样的比喻,所谓写作如同登台演戏,“导言”不过是化妆而入角色,“正文”是舞台上的表演,“结论”乃卸妆后恢复本来的自我。如果这样的话,谁若想越过“正文”而仅仅在这里找到一两条可供引证或批判的论断以为“结论”的话,那么我只能很遗憾地告诉他,“你会大失所望的”。所谓“结论”,并不是论文的终结处(endoftext),而是“论文之后”(post-text),是戏演完后意犹未尽的清唱。如果读者一定要追问“结论”的话,那么本文的结论已提前置于“导言”之中,并且尽可能一以贯之地展现于全文的分析中,尽管由于写作时间的断裂或者我自己的思考的断裂,使得全文无论在叙述风格还是在理论关注上都会一些断裂。但是,为了不致于让尊敬的读者过于失望,我还要在此作一些多余但必要的说明,以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我在本文“导言”中提出的“结论”。我打算讨论两个相关联的问题:其一,我们以何种态度来对待法律史的;其二,这样一种历史的态度对中国的法学理论有什么样的意义,当然,如果它有意义的话。 
  在本文中,我将中国当下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概括成呈现为合法性危机的“制度断裂”,并力图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下来理解中国法律史上这一危机的原由及为克服这种危机而进行的合法化重建。这样一种合法化重建并不仅仅是西方文化对传统文化的改造(如文化论范式所主张的),也不单单是现代化过程中对传统的简单取舍(如现代化范式所主张的),即使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架构下,我们所看到的合法性重建也不仅仅依赖于国家对社会的采取意识形态灌输和法律制度的强制。更明确地说,无论是文化论范式、现代化范式、还是国家与社会理论,对我自己而言,重要的是反省一种对中国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社会与国家之间潜在的、不易察觉的价值上的取舍。当然,这种价值上的取舍(对于我们自己)或许是有意义的,它起码可以标识出我们的立场:文化守成主义者还是现代化论者,经验主义者还是理性主义者,自由主义者还是权威主义者。但是,这样一种价值立场的取舍可能会遮蔽某些的历史材料存在,影响到我们对历史的“同情理解”。 
  是的,我也承认历史是沉默的、消极的、被动的,因为古人无法向我们解释,无法和我们争辩,无法斥责我们的无知。但是,历史决不是有待于我们用自己的智慧去照亮、去启发、去赋予其意义的一堆杂乱无章的东西。相反,历史存在于它为自己设定的意义之中,这种意义是历史的行动者,从帝王将相到平民百姓,用他们的情感、经验、智慧和生命沉淀下来的,它静静地、默无声息地流淌在我们的血脉里,体现于我们的行为里,形构于我们由以构造生活世界的语言里。我们只能怀着一种谦卑而敬畏的心情试图接近他们、理解他他、体验他们,试图小心翼翼地挖掘那些贯穿于我们的生活而不自察省的历史意义。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仅探寻历史的结构以此作为我们理解历史意义的路径,更重要的是要理解这种结构背后塑造和支撑这种结构的行动者。他们和我们一样赋有使命感和道德感,和我们一样赋有智慧和洞察力。当我们为这个时代所能取得的小小进展而沾沾自喜时,我们往往将之归于无生命的历史结构:技术因素、环境因素、政治经济结构和法律制度等,而将历史上的社会行动者所负出的巨大努力斥之为愚昧无知或短视保守或盲动激进而置之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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