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掌握和运用这种新型技术的需要,使得服务于这种新型惩罚技术的法律科学知识的传授和教育就成为一个期待解决的问题。法院无疑也是在趁着追求知识的浪潮,努力实现专业知识化,即它追求的不是一般的知识,而是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法官的业务素质成为一种与政治素质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因素。各地法院纷纷组织掀起了学习法律,尤其是《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热潮。正是由于这种专业化知识的追求,使得法院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一方面,它与武装军队一样,是一个处于权力核心的国家暴力专政的机关,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和许多技术服务性部门(诸如气象、邮电、银行)一样,自认为是一个“业务机关”。法院的趋向无疑是在不断地法律知识化,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律大学生正不断地进入法院,与来自军队的退伍军人一样逐渐成为了主流,法律业余大学办起来了,及时从军队里来的退役军人也要经过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这一法律知识专业化过程逐步完成了,有的法院已经命令规定必须有法法律大专以上的文凭才可以进法院。
惩罚理性的兴起意味着国家将惩罚集中在专业化的司法机构中,这意味着国家从社会中开始收缩或逐步推出。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又回到了原来的相对自治的状态,产权的纠纷迅速增加,同时改革开放使得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因此,司法的理性化或者“通过法律的统治”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80年代法律的历史似乎有重演了一遍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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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60“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奋斗”,《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页20。
161上述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有关问题以及对问题根源的分析,参见史良:“对于三十二个地区司法机关关于镇压反革命总结报告的批复并通报”,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1年卷16。
162上述过程参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页221-231。
163陕西省地方志委员会(编):《陕西省志·审判志》,卷58,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201。
164陕北访谈资料,被访谈人:吴汉文,1998年8月(有录音)。
165参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页28。
166陕北访谈资料,被访谈人:吴汉文,1998年8月(有录音)。
167参见“陕西省人民法院榆林分院司法改革计划”,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7。
168参见“陕西省人民法院绥得分庭报告”(1952年8月25日),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3。
169陕西省司法改革委员会,“批复绥德分庭召开县副院长座谈会报告由”(1952年9月11日),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3。
170参见“陕西省人民法院榆林分院司法改革计划”,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7。
171“榆林区司法改革组指示”(1952年11月5日),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7。
172关于“知道为何”与“知道如何”这两种知识的讨论,参见GilbertRyle,KnowingHowandKnowingThat,(复印件,出处不详),相关的讨论亦参见博篮尼:《博篮尼讲演集》,彭淮栋译,台北:经验出版事业公司。
173关于“学来的知识”和“习得的知识”的讨论,参见拙文“乡村司法中的权力、知识和技术”,《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174“榆林分院和榆林县法院合组司改工作基本总结报告”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7。
175同上。
176“旧法观点、旧衙门作风的几件具体事例”,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7。
177董必武:“认真贯彻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363。
178详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页42-79。
179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
18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年》,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页102。转引自李步云、张志铭:“跨世纪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181“政党科层法”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初步的讨论,参见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页130-134。
182关于这一过程的详细讨论,参见彭冰:“中国50年代的国家与契约”,《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页156。
183涂尔干用“压制性制裁”指
刑法,有“恢复性制裁”指民法一类的私法,参见其《劳动分工》,渠敬东译,北京:三联书店,即将出版。
184彭冰,前注引文,页157。
185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页48-49。
186最高人民法院:“以阶级斗争为纲,依靠群众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草稿),1963年12月31日。榆林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63年卷3。
187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页90。
188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页86-106。
189刘少奇:“政法工作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页451。
190转引自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页121。
191这是《光明日报》评论员文章、《中国法制报》评论员文章和《民主与法制》评论员文章的标题,以同样的标题所发表的文章还有,王嘉惠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胜利”,《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马荣杰:“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胜利”,《北京日报》,198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