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惩罚的社会:弥散性惩罚以及危机
无疑,在57年之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刘少奇等人的思路(即“通过法律的统治”)来发展的,法律制度在这近十年的时间了逐步完善起来。尽管如此,由于法律从根本上是执行党的政策的工具,另一种“通过政策的统治”或者“通过运动的统治”策略一直存在着,并且力图取消或者冲破法律框架直接诉诸党的指示和命令。镇反后期的扩大化暂且不提;“三反”、“五反”运动中也存在扩大化的现象;在司法改革中,也出现了将法律程序和法律语言批判为“繁琐程序”和“法言法语”而加以抛弃,甚至出现用填表格的方式取代判决书的制作,把传票改成通知书,把提票、押票改为便条。这种用党的指示和命令取代法律的倾向在57年的“反右”运动的发展到高潮,此后尽管中央领导人和最高法院努力更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到来,通过政策的统治终于取代了通过法律的统治,同时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法律逐步
刑法化,整个社会变成了一个“惩罚的社会”。
(一)、法律的惩罚化:消灭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总是对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的反映。如果说新中国法律制度的上述变迁,即用政策的统治取代了通过法律的统治,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政治权力关系的变迁,即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权力战胜了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官僚化的政府的权力;那么上述过程中法律制度的日趋萎缩并且日趋
刑法化则反映了当时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和变迁。
无疑,新中国成立以后所面临的问题除了毛泽东所讲得如何从农村转向城市从而管理城市的问题,如何警惕党员蜕化变质的问题外,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如何增强国家的实力尤其是军事的实力以便使新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取得应有的地位。正是由于全球“现代世界体系”(沃勒斯坦语)的存在,使得“一穷二白”的新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必然是国家如何采取措施在社会中攫取资源来迅速扩大自己的实力。这是这一时代的任务决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决定了国家针对城市和农村所采取的各个政策。
就城市而言,新中国成立后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家的经济领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资本家手中掌握着雄厚的经济资源。因此,国家如何利用这批资源发展工业化战略,就成为一个正要的问题。在建国初期的上海,面对资本家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新政府基本上是采取市场经济规律来战胜资本家的,但是这种胜利的代价国家不得不运用行政能力调动其它地区的资源。因此,局部的经济战役虽然胜利了,但是全局的经济部署可以说是失败的。因此,国家逐步运用行政管理的办法对付资本家。1950年,国家采取加工定购甚至包销的办法来对部分地控制资本家,但是这种行政干预的办法与市场经济的规律是相矛盾的,这必然出现私营企业不愿意接受加工定购,有的勉强接受了也采取虚报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消极措施。面对这种经济规律的产物,国家再一次使用它已经娴熟掌握的政治方式来解决,于是出现了52年大规模的“五反”运动,将资本家划分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和“违法户”,对于违法户严重的进行了刑事处分。经济领域的合同行为由于国家的介入进入了
刑法管辖的范围。在“五反”运动胜利的基础上,1953年开始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逐步建立起全面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对企业的原料和产品均实行统一的调拨”,“计划成为订立合同的根据和基础,合同是实现计划的手段和集体形式。在此基础上,一些地用物资调拨单取代经济合同,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182正是通过这种国家行政的手段,使得现代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即关于经济领域的私法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违背计划经济合同并不是一个经济行为,而是一个政治行为,对它所采取的措施并不一种“恢复性的制裁”,而是一种“压制性制裁”,183原来私法中的商业合同领域被彻底地
刑法化了。这一过程不仅仅是一个私法领域
刑法化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这一过程是国家的政权组织渗透到社会中的过程,是国家将市场领域纳入自身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国家消灭市民社会的过程。“正是通过对加工订货合同的这种监管,新中国在城市也建立起了严密的政权组织,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184
在农村国家也以不同的方式实现了同样的目的。全国解放之后,国家派大批的工作组深入到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由于全国解放所带来的政治形势的变化,所以土地改革的进展相当顺利,各地纷纷实现了“和平改革”,“不费一枪一弹而使敌人缴械投降”。但是,地主虽然试图了土地,并没有失去它原来的社会地位,地主仍然神气活现,农民见了地主仍然叫“大先生”或“大爷”。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导致的阶级关系的紧张,打倒地主的阶级斗争不可避免了。在“土改运动要立足于充分发动群众,立足于备战”的号召下,各地广泛地开展“诉苦”,开批斗大会。在这场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中,地主、富农、恶霸都遭到了批斗,其中不少被判刑,甚至处以死刑,“政府的政治权力渗透到村落的每一个角落”。185
尽管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但是它并没有改变广大农村的自然经济的局面,农村的劳动生产力并没有因此而幅度提高。而当时国家刚刚开始的工业化急需要大量的廉价的农产品。这样就形成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一个紧张:一方面国家急需要廉价的农产品以实现工业化,另一方面农民落后的生产力无法满足,更主要的是农民不愿意将粮食廉价地卖给国家,更愿意在“黑市”上卖掉。面对这种局面,国家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于1953年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重要的物资实行统一分配,对粮食、油料和棉花等原材料实行“统购统销”,从而打击“黑市”,保证农村的剩余粮食几乎无偿地交到国家的手中。但是,取消市场在城市中可以将原来的私营企业转化为国营企业,但是在农村遇到一个困难是“黑市”并不意味着农民将剩余的粮食统统交给了国家,相反他们可能将粮食囤积起来。因此,国家面对农民的困难不仅仅是市场问题,而是如何让农户将粮食交到国家的手中,这时,单纯地宣传社会主义道德是不起作用的。为此,一方面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如何使农民交出粮食,这两种力量结合在一起就是如何将农民象国营企业那样组织起来。这时,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农村组织技术发挥了作用,而国营企业的成功野味组织农村提供了新的模式和经验,于是互助组、合作社建立起来,初级社、高级社逐步发展壮大了,将农民组织为一个国营大企业终于踏上了不可逆转的道路,人民公社的成立成了早晚的事情了。整个农村犹如一个国营大企业,劳动、生产、经营、分配、消费等等都控制在国家的手中,除了留给每个人有限的口粮外,其它的受用剩余都源源不断地作为“公粮”交到了国家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