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五章

  其次,是由于不少干部在执行党的政策是由偏差,没有正确掌握镇压反革命中“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从而对“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的原则没有很好地理解。机械地以为一个案件中“首恶”只有一个,以为“协从不问”就是对所有的从犯根本不管,把“协从”与“从犯”和“共犯”混为一谈,一概不问。“立功”也不分真假,有的甚至把坦白认错、据实交待和劳动中表现好也看作是“立功”。这样使得“审判工作在量刑上便失去了准绳”,偏向轻判。这种思想表现在监狱管理中就是受“教育主义”的影响,将对待人民群众的方法用来对待犯人。由此产生了不分敌我的“仁政”思想。就怕杀人,无原则地主张“以少杀为好”,笼统地主张“以少杀认为原则”。还有一些干部错误地对反革命也提出“保护生产力”的理论,说这是为社会主义保护生产力,“其实保存反革命分子正是保存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反革命力量”,这实际上是忘记了毛主席所说的:“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而不施于人民外部的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 
  其三,“六法观点也影响了我们,尤其是在曾在旧司法机关工作过的司法干部中保有浓厚的影响,这大大地阻碍了镇压反革命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比如,“未遂论”,有的法院对反革命分子大谈“既随与未遂”,认为反革命分子的潜伏和伺机暴乱是“未遂”,还没有实现其反革命的目的,因此予以宽容。“这是把普通刑事罪行的‘未遂’观点机械地运用于反革命。”还有的旧司法人员对于刑事判决抱着传统的旧观点,主张“宁有失出不可失入”,对反革命犯罪一概从轻处理。有的认为“坦白就宽大”,“这正是旧司法人员轻信口供忽略调查的一种表现”。有的认为因为是职务内犯罪或执行命令或发出命令而应减刑,实际上不知道“反革命分子莫不以进行反革命活动为职务”。更为普遍的是单纯的“替被告着想”的观点,单纯地从被告的年龄、出身、性别、社会原因等方面来原谅犯人,“而不知人民所受的危害丝毫不能因此而减轻”,“总之,这些观点都是不从保护人民利益着眼的错误看法”。161 
  针对这种“宽大无边”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总结了惩治反革命的经验,对各类反革命分子的处理上,何者从严,何者从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成为镇压反革命的具体准绳。在中共中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下达后,各地迅速纠正了“宽大无边”的现象,镇压了反革命分子,处决了“国人皆曰可杀”坏分子。但是,镇反的扩大化也随之出现了。为此,1951年5月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传达了中共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纠正了镇反中的“左倾”倾向。162 
  1951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尽管与根据地时期的历次肃反运动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与历次肃反有一个根本性的不同,就是这次镇反运动要由人民法院最终在程序上完成,也就是说,这次运动采用了法律的形式,法律终于成了解决政治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方式。警察、军队、特务这类公然的、即刻的和赤裸裸的暴力被法庭这种文雅的、隐蔽的和程序性的暴力所取代。法律为这种政治权力的运作或者说政治复仇提供了一种貌似公正的、合乎理性的方式。尽管通过法律的统治是一种隐蔽的统治,但是,这种方式毕竟为权力的运用设定了界限,它要求一种理性的、恒定的和可以预期的政治运作和社会管理。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律的统治意味着对绝对权力的约束和对统治者恣意的限制。当然,我们可以说共产党的法律多数以政策和党的文件的方式出现,而且在法律的数量上和质量上与当时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无法相比。的确,从某种意义上,共产党的法律不同于国民党时期的那种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形式理性的法律,但是,共产党的法律与中国封建历史上传统的法律也有着天壤之别,无论如何共产党的法律所遵守的基本的程序性(比如,立案、侦察、起诉、审判和判决)和相对的自主性(比如,专门化的司法系统和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使得她具备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正因为如此,法律在镇反运动中一方面为这种政治权力的复仇提供了合理性,但是,这种法律本身的逻辑使得它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这种政治权力运作的障碍。上述镇反运动中所批评的“文牍主义”、“单纯的刑法思想”、对犯人的“教育主义”以及“六法观点”等等正是这种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运作逻辑。因此,这种紧张的核心就在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问题,即法律是自主的还是完全服从于党的政策的?这样一个具体问题上升到一个更高级的一般的法理问题时,就转变为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原则的体现还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解决上述紧张最终涉及到在理论上阐述一套这种更为一般的法理学的问题,正是这套法理学的阐述使得法律在中国的命运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现象,而是构成了现代性问题的一部分。这就是50年代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涉及到的问题。 
  (二)、司法改革中的宏大叙事与自我技术
  法律是一种普遍性原则的体现还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西方法理学中的一种最基本的问题,也是西方法学和法律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和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中国却转化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国民党的“旧法”玉共产党的“新法”问题。因此,这样一个理论之争在中国转化为两种意识形态和两种政治事件之争。而这种争论由于共产党在中国的胜利而自然使得国民党的“旧法”及其理论成为一种没落的、落后的、反动的东西而废弃掉。 
  但是由于我们一开始指出的共产党夺取胜利的特殊方式,人民政权的迅速扩张需要大批的司法人员,当时的原则是“调配一定数量的老干部作骨干,大量培养新干部,大胆选用旧司法人员”,因此使得大批的旧法人员仍然保留在人民司法的队伍中。以距离革命根据地延安较近的陕西省为例,大约有90%旧司法人员留任。163即使象陕北革命根据地边上的榆林这样的旧法院,解放后的法院中一半多的人员都是旧司法人员,而且新的司法人员中没有一个懂法律。164因此,尽管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法律文本的意义上被取缔了,但是这种法律的精神或法律的技术在旧司法人员那里可能已经“内化”了或者“肉身化”了,它已经成为了旧司法人员的一种“惯习”(布迪厄语)。同时,由于大批不懂法律的新干部进入人民法院,他们的关系也带到司法队伍中。这些旧法的惯习或非法律的惯习在镇反运动中明显地体现出来了。因此,在新政权废除旧法、制定新法的同时,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提高老干部,培养新干部,改造老干部”,尤其是“改造”旧司法人员的法律思维惯习,培养或塑造新的法律意识、法律技术和法律思维惯习。因此,司法改革运动就负担起双重的任务:提供一种全新的法律理论,并将这种理论转化为司法人员的思维惯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司法队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