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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第二章

  43梁治平前注12引书,第一章。 
  44张光直前注42引书, 
  45梁治平前注12引书,页35-36。 
  46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84-112。 
  47转引自费孝通:“论师儒”,见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页34。 
  48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页。 
  49黄宗智前注36引文,当然,黄宗智用的是“第三领域”而非“公共领域”。 
  50详见Kang-ChuanHsiao,RuralChina:ImperialControlintheNineteenthCentury,Seattle: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1960,P.128-129;亦见魏斐德:《洪业——清朝开国史》,陈苏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页968-974。 
  51“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杜赞奇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此处指人际或其他行政资源)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赢利型经纪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 
  52详见Kang-ChuanHsiao前注50引书,Chapte6,Chapter3。 
  53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5章。 
  54PhilipC.C.Huang,BetweenInformalMediationandFormalAdjudication,ModernChina,Vol.19,No.3,July1993,251-298. 
  55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 
  56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页115—123。 
  57详见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二章。 
  58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22-1937)》,张富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44页。 
  59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59-63,以及第四章。 
  60参见费正清,同前注56引书。由于胥吏阶层的扩大,为了维持生计,他们就纷纷争夺案源,以至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县官一般处于仲裁人的地位,维持差役,吏役、捕快等在受案管辖上形成的惯习。参见BradlyW.Reed,MoneyandJustice:Clerks,Runners,andtheMagistrate''sCourtinLateImperialSichuan,ModernChina,Vol.21,No.3,July1995,34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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