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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制度结构

  直到最近,除了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股票交易所和产品交易所经常被经济学家们用来作为完全的、或接近完全的竞争的事例。但是这些交易所在很详细的程度上规定着交易者的活动(并且这种规定很不同于任何可能存在的公共规定)。什么可以交易,什么时候可以交易,以什么样的方式结账等等,都由交易所当局规定。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当然,当交易在场外进行时(并且这几乎是所有的交易),交易者分散在各个地方,从事着很不相同的行业,如在零售和批发业中那样,这样的私人法律很难建立,人们的活动将受国家的法律约束。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设置加以详细规定,经济学家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因为这影响到生产的动力和交易的费用。我认为这些现在正开始受到承认,并且由于今天在东欧正在进行的事情而变得透明清晰。经济学家详尽分析两个人在森林边缘用胡桃交换草莓,而又觉得他们对交换过程的分析是完备的时代确实过去了。需要在现实世界的环境中研究缔约过程。然后我们要了解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它们是如何被克服的,从而我们无疑会意识到,我们必须在其中进行选择的备选制度是丰富多彩的。奥列弗.威廉森曾将对我在“企业的性质”中的论点的缺少应用或有限的应用归咎为这一论点没有被“操作化”,由此,他的意思是,交易费用概念没有被纳入一般理论中。我想这是正确的。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将交易费用纳入假设它为零的标准经济理论中,将会非常困难;而且正象托马斯.库恩曾经告诉我们的那样,如同大多数科学家,对自己的方法极端因循守旧的经济学家不曾企图这样做。第二,威廉森也曾指出,尽管在将在企业内组织还是通过市场之间的选择作为我的分析的中心内容方面,我是正确的,但我未指出什么是决定选择后果的因素,从而造成其他人在建立经常被描述为“基本的洞察”时的困难。这也是真实的。但是,约束市场和科层组织的混合体(借用威廉森的术语)的交互关系是极端复杂的,在我们知之甚少的现状下,很难发现这些因素是什么。我们所需要的是更多的实验工作。在为全国经济研究局撰写的一篇论文中,我曾解释为什么我认为需要这样。我是这样说的:“一个有灵感的理论家可能在没有这样的实验工作的情况下也做得很好,但我的感觉是,灵感最有可能来自通过对数据的系统收集而揭示的模型、疑难问题和异常现象带来的刺激,尤其是当基本需要将突破我们现有的思维习惯时。”(8)这是在1970年讲的。我今天仍认为这一论述是对的。尽管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作了许多有兴味的研究,我们确实远比1970年时知道得多,需要进行大量新的实验工作仍是不容怀疑的。不过,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研究者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契约和企业活动的有用数据的缺乏。所以我决定在这方面做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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