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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七章

  3、法律对利益的四种态度 法律可能会将一种特定的利益看着不正当的,从而将法律责任强加在力图实现这种利益的人身上,但是法律也可能会认定一种欲望是正当的,从而会为那些试图阻止这种欲望实现的人以法律责任。在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态度之间还存在另外两种态度,一是不加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保护的一种利益,但法律承认人们实现这种利益是一种特权。二是法律完全处在中立的立场,既不加以刑事责任等,也不承认这是一种特权,也不加以法律责任予以保护。 
  4、侵权法的整个历史显示一个倾向,那些被认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在之前,往往没有受到任何保护。如隐私权,它也表明这样的可能性,即现在没有受到保护的利益以后会受到保护,现在没有受到完善保护的,以后会受到全面的保护。 
  二、权利被侵犯,必有救济吗?
  ——救济权的适用:以侵权行为法上救济权为示例 
  不当行为之类型 
  尽管每一种权利的设定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一种利益,但是,并不是侵犯了一种权利,即违反了一种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或违反了一种法律关系,就一定损害了此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因为法律权利是形式的,而其保护的利益却是实质的,所以,违反了形式的法律关系不一定就侵害了实质利益。 
  这里,我们以是否侵犯了法律权利和是否侵害了利益作为两个维度,可以将所有的不当行为分为四种逻辑类型,如下图: 侵犯了法律权利 没有侵犯法律权利 
  侵害了利益(有损害) 1 3 
  没有侵害利益(无损害) 2 4 
  这四种不当行为其特征分别是: 
  1、侵犯了法律权利,也侵害了利益;如殴打致人残疾,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利益。 
  2、侵犯了法律权利,没有侵害利益;如擅自闯入他人庭院,但未引起他人不快,也未损害他人之财物,此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权,但是,未侵害他人任何实质利益。 
  3、没有侵犯法律权利,但侵害了利益;如为防止洪水决堤,紧急破沉他人船只,此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违法,也没有侵犯他人法律权利,但是,却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再如在隐私权法出现之前,擅自窃听并传播他人隐私,此行为并未侵犯他人法律权利,但却侵害他人的精神利益。 
  4、没有侵犯法律权利,也没有侵害利益;如同性恋,没有侵犯他人法律权利,也未侵害他人利益,但却是社会普遍认为的一种不当行为。 
  只有上述的第一类行为才引起侵权法上的救济权 
  民法侵权行为法并不对所有侵犯权利的行为都赋予被侵犯者以救济权,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错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付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所生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可见,侵权行为法一般只对那些因侵犯他人权利而造成了他人利益损害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救济权,单纯侵犯权利而无利益损害,则不在救济范围之内。 
  在上一段,本文已经指出,救济权的目的只在救济原权利所保障的利益,所以,对那些侵犯了权利而无利益损害的情形,不予救济理所当然,因为没有什么需要救济。 
  三、侵犯公权的民法救济:德国民法之立法例
  民法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是为救济私益而设,但对私益的保护并不仅仅体现在民法中,同样也体现在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之中,所以,这些公法中所设定的某些公权其目的除了保护公益外,也保护私益,那么,侵犯了这些公权,即违反了与这些公权相关联的公法上的义务,而导致私益的损害,是否也可以引起民法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1、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者,负相同之义务。2、如依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法律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其中,“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者”,用另一句话说,也就是侵犯了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所设定的权利,那么,这些法律是否包括公法?这些权利是否包括公权? 
  根据霍恩的解释,“这里所说的保护性法律,包括所有以保护个人和个人群体为主要目的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特别是刑法规范,但是不包括以保护整体公众为目的的法律。”8可见,在德国民法中,侵犯公权而导致私益的损害也同样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救济之中。这也进一步说明,民法上的救济权的救济对象是私益,它不仅包括私权(私法)所保护的私益,也包括公权(公法)所保护的私益。9 
  台湾民法典的立法例则有所不同。但是,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台湾民法典>第184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中的权利仅指私权而言,不包括公法上的权利在内。10而第184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其中,“保护他人之法律”,既包括私法,也包括公法,以及习惯法、命令、规章等。但是,此类公法所设立的权利却不是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此类公法规定只是判断第一项规定中的“过失”概念的一个客观标准而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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