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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二章

  霍菲尔德最为重要的文章就是1913年和1917年发表的两篇同名论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11,霍菲尔德撰写这篇文章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深切感到,在司法推理中由于运用具有多义或不确定含义的术语所带来的混乱,他称这些术语是变色龙似的词(chameleon- hued words)。在这篇文章中,霍菲尔德首先从信托和衡平利益开始谈起,他认为当时的法学家和法官对于信托和衡平利益的分析是很不充分的,因为它们没有建立在对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概念的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霍菲尔德对基本法律概念进行了一次系统分析。他的分析并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辩游戏,而是建立在司法经验之上的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一种辨析,所以他在他的论文题目中特别强调他所分析的概念是“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尽管如此,霍菲尔德的文章发表以后,仍有人讥讽霍菲尔德只是一个理念主义者(idealist),一个理论家(theorist),在美国这些词大多具有贬义,所以,霍菲尔德的学生们一再为其辩解12,由此可见美国学术界中的实用主义色彩之浓厚。下面,我们介绍霍菲尔德的主要思想。 
  一、相互对应的基本法律关系
  霍菲尔德认为,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化约为权利(right)和义务(duty)的关系,即使象奥斯丁这样的分析法学大师,他所使用的权利概念实际上也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包含了多种含义。当然,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选择权、期待权、保留合同(escrow)、法人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所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然需要法学家认真对待和不断消除。 
  霍菲尔德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应当是独具特质自成一类的(sui generi)。霍菲尔德在一个由“相反关系”和“相关关系”组成的表式中,展示了他所提炼出的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Jural Opposite 权利 right 特权 privilege 能力 power 豁免immunity 
  无权利no-right 义务 duty 无能力disability 责任liability 
  法律上的相关关系Jural Correlative 权利right 特权privilege 能力power 豁免immunity 
  义务duty 无权利no-right 责任liability 无能力disability 
  他认为上述的法律概念和关系是其他所有的法律概念和关系的“最小公分母”(the Lowest Common Denominators),其他所谓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关系只不过是它们的不同组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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