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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分析与建构:前言

  谢怀拭先生也曾撰文强调:“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不论主张在民法中应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应对权利义务并重,都必须重视对民事权利的研究。这种研究,有了民法就已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权利的种类,各种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在发展,这种研究工作也应随着发展,不应该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4 
  三、本文的思路与方法
  完善民事权利理论需要有三个方面的努力,一是自然法学的,研究私权的价值因素,二是社会法学的,研究私权的事实因素,三是分析法学的,研究私权的逻辑因素。从本文的副标题“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就可以看出本文的工作思路主要是分析法学的。 
  “民法”是大陆法系的事物,而“分析法学”则是英美法系的事物,将来自两个不同的地域的品种捏合在一起,这就是本文的主要工作思路,所以,本文多少有点象一位农学师在做一项“杂交”实验。 
  四、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本文的结构
  一个完整的实在法的体系,在逻辑上,大约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概念,二是法律规范,三是法律体系的结构。民法以私权为核心概念,民法也可以称为私权法,如果我们暂不考虑私权之上的价值因素和社会因素,只考虑它的逻辑因素,那我们就会面临一个尽管抽象但很实在的问题,即民法是采用了怎样的技术建构了一个私权的法律体系?或者,反过来说,我们是否可能对民法中的基本概念、法律规范和体系之结构作一番分析,以发现其中的一般规律,以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民法是一种怎样的符号和逻辑体系。 
  实际上,很久以前,分析法学家们就开始做这项工作了。对应于上面所说的民法体系的三个要素,分析法学的工作至少也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对民法基本概念私权以及具体类型的私权概念如物权和债权的概念的分析,二是关于民法规范的一般理论的研究,三是对民法体系之结构的一般理论的研究。当然,许多分析法学家的著作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法的范围,但是,对于民法问题却是涉及颇多。 
  本文的宗旨就是将分析法学对于民法的理解作一系统的阐述,所以,本文的内容大概也包括以上内容,其结构安排如下: 
  本文第一编主要侧重于私权概念的分析,以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为基础,建立一个关于民法上各种私权概念的分析的一般方法论。 
  第二编则将第一编所建立的分析方法论用于对民法上的所有权极其相关概念他物权和财产权的分析。 
  第三编则研究私权的设定、私权的冲突和私权的救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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