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法论坛之七:法官的使命

  其实所谓的错放是依客观真实的标准,而依合法程序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放就不是错误,因为法律的无罪是无证据证明一个人犯罪的而不是客观上的一个人无罪。这样的观点应当深入人心。而且在民事诉讼之中也得到了认可。比方说甲给乙借钱1万元,甲丢失了借条,又没有其他的证据,法院会驳回甲的请求,其含义为甲没有证明证据乙欠了他的钱而不是乙客观上没有欠甲的钱。 
  但在刑事审判中,接受法律真实很困难,因为法官面临着“打者不力”的责难,因而陷入了困境。 
  我认为法官只能对法律真实负责而不能对客观真实负责,这样才能把法官解放出来,把判决建立在证据之上。 
  法官时使命之三是法官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正义。离开了程序,便没有正义。我们过去重实体,轻程序,关心实体是否正确而轻视程序,违反程序获得的实体正义也被认为是正义的。 
  我认为违反程序获得的正义是非正义。 
  中国人历来把程序看作工具,因此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得不到切实的贯彻,程序的问题可有可无。 
  我认为重实体轻程序的背后是对人权保护的轻视。实体法与程序是对法官行为的限制。“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实体法上对法时限制。程序法是认定犯罪时步骤。比方说一个人杀了人,为什么我们要推定他无罪?这样的功能何在?我认为这种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迫害,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没有了合理的程序,便没有自由。相对于实体法,程序是对人的保证,更为直接与重要。 
  实体法无论如何规定,要是按程序执行公民的权利总是可以得到保证。反之实体法的效果不能出现。 
  在法治的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程序,如何设计程序,保护被害人是非常重要时,因为这与公民的权利有更直接的关系。 
  在安徽省,一个案件是这样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为了保存下记录,在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时候做了全程录象。法庭审理的时候,法官看到的是犯罪嫌疑人被戴着手铐在一群警察押解下去指认犯罪现场。法官认为公安机关是违反程序操作,在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而且上级检察院也认为不能抗诉,因此可见程序对于证据认定的重要影响。不过我们现在经常用书面形成作为证据,如果公安局的操作是采用书面证据的形式而不是录象,那法院就该判有罪了。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依程序办,结果失败了。 
  法院判无罪是正确的。至于该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是否犯罪,法院无需负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