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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商行为和企业

  便宜买进高价卖出为标准的定义被称为商行为主义,是从一个很狭窄的范围内出发的。现在大家都逐渐认为其是错误的,那么501条和502条的订立就是没有证据的。以商行为来解释商人概念的方法,现在在日本很受怀疑。 
  要按以下的说明才能解释商人的概念:
  从历史的说明来看,欧洲的早期商业是可以列举出来的,就是502条所列举的内容,它被称为历史性的学说,根本不够解释现在的商行为。反对派的学者想以企业为主说明商人的问题。按501条的规定,矿业、渔业、加工业都不包括在商人中,当然13世纪时软件开发的行业也并不存在。所以历史上的观点认为商人的活动就是赚钱。如果主体转为企业法的话,它的转变是很简单的。502条列举了做什么的就是商人,企业法的话就是,以什么方式做的人就是商人。以什么方式做包括三个要素:
  (1) 需要一定规模的资金
  (2) 连续性
  (3) 进行营业活动
  商法转为企业法后,商人的定义就变为:“使用一定规模的资金连续性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就是商人”。重要的概念是“营利行为”。这种转变在实质上并不很大。银行业在企业法中即是具有一定规模资金的机关,运输仓储也包括在一种企业当中,即这些活动全部包含在企业当中了。它的特点不是列举,而是包括。  
  商法不是以商行为为主而以企业为主,以上述三个要素为特点来解释企业法的话,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楚的。比如:日本的赌博行业也被承认为企业,根据企业法的观点,如果学生每天以一定的资金进行赌博牟利,这不是企业的活动,所以不受商法的约束。但是,在定义企业法时,除了上面的三点要素可以界定商人以外,也找不到更好的解释了。现在日本100%的老师都认为商法就是企业法,而认为501、502条是商法概念的一个都没有。 
  商法应该修改吗?但企业法的概念不明确时,商法的概念也是无法修改的。当然大家都认为企业是商法的主体,但除此之外呢?而企业中的主体又包括什么具体内容呢?在目前大家达成的一个共识就是,企业就是公司,所有的公司都满足于企业法的规定。开公司要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公司是连续的进行营利的机关,举例来说,以追求一个女人为目的和内容的公司是不存在的,它只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关,即公司的概念完全满足三个要件的要求,所以认为企业是商主体的老师都在研究公司法,因为公司是企业主体中已经可以肯定的一个部分。但是,企业是一个很大的范围,除了公司之外,其它的内容是什么呢?由于不能确定,企业法理论的缺点也就表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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