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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律家之治

  贺:法律家是指受过法律训练并以法律为职业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法律人更准确。它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者、公证人等。 
  问者:您怎么看待现场直播庭审过程的现象?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是什么关系? 
  贺:对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神秘这几个概念应作一点阐释。司法公开指司法决策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证据公开呈现并经法庭辩论,包括证人出庭也是一个有机部分;更重要的是审判合一,以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还有卷宗制度也要改革,因为目前当事人不能看到副卷,不可能知道审委会决策的过程和依据。公开并不必然体现为电视直播。美国有些法庭允许这样做的前提,是法庭与当事人都同意直播,但联邦法院一直不允许直播,甚至不允许拍照、录音。不过,法庭上设有画师,报纸报道可以使用这些画片。镁光灯干扰司法,镜头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法官,因为人在镜头前会不由自主地“做秀”,所以,在现场直播的情况下,法官无法真正地静心裁判。不过,我倒特别赞同媒体应当监督司法权力行使的过程,但这一过程要有一些明确的界限划分。 
  问者:我觉得新的人员进入法院后,其实又被同化了,如果按您的说法,只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选任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法治”,那是不是就看不到新的东西了? 
  贺:不是,不是的,外部的东西总有一种被同化的担心,但同化总是双向的,这就象我们学习西方法律一样,进来的东西在被我们改变的过程中,它们多少也改变了我们。法院并不是一个可怕的大染缸,是否腐败是一个定义标准的问题。如果说,收受贿赂才是腐败,那么中国司法腐败并不严重;如果把与当事人吃饭、唱卡拉OK的行为也算作腐败,那司法腐败是相当严重的。但我觉得还是好的占多数吧。 
  问者:我觉得与当事人吃饭也是腐败呀。法官没有理由在案前案后这样做,即使他们的目的不是收受贿赂,可还是会影响判决的。 
  贺:我觉得“法律”作为一种职业,其主要特色之一是它重视技术的改进以及点滴改进累积的制度效果。我不寄希望于废除所有弊端,但对改进现状抱有信心。最可怕的是现实中的问题让民众难以容忍,最后不得不选择一条剧烈革命的道路,这条道路从来对法律制度的改进没有好的影响。对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的问题,我觉得应有“风物长宜放眼量”的精神,我相信现状是能一点一滴地改变的。现在,我所开的课上有很多律师,他们真的很优秀,可以说,越来越多有知识的人进入了法院,这有助于共同体意识的形成。 
  问者:我国在法治的基本框架上都没有给人治一个最基本的限制,比如说《法官法》的规定,你认为呢? 
  贺:是,是。我一直寄希望于中国也有里程碑式的案件,让人感觉到法律家在其中做了很好的操作。比如说,陈希同案件如果能以非常法律化的方式解决,能使陈希同的辩护权得到完整的保障。其实象这样有着广泛影响的案件,是一种制度变革的契机,可惜我们错过了,真是令人遗憾,令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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