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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监督者?司法独立、司法道德与法治?

  6 [本案中的“尼克松”并不是理查德·M·尼克松总统,也不是他的任何亲戚。] 
  7 早期的共和党国会确实打算弹劾一些联邦党人法官,这些法官以“煽动叛乱罪”(一种轻度的叛国罪)为名将对方政党成员宣判入狱,这在当时(现在也仍然)被广泛认为是带有高度党派性的对司法权的滥用。但当时托马斯·杰斐逊总统领导的共和党国会却认为因实体法律判决而动用弹劾权来惩罚法官将破坏司法机关机构上的独立。 
  8 在这一点上,当国会议员(后来成为总统)的格拉德·福特(共和党议员,来自密歇根)以种种指控的过错要求弹劾在任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的时候,国会达成了一个类似的结论。道格拉斯大法官当时年龄已经很大了,他刚刚娶了他的第四任妻子-一位年轻的二十多岁的女子。他接受了一家叫做《花花公子》的杂志的采访,这家杂志也刊登淫秽的裸女图片。他以往在案件中所做的实质性判决非常的进步和自由化。总之,福特认为道格拉斯法官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名誉而且他的判决亦有实质性的错误。在那些被道格拉斯法官的行为惊得目瞪口呆的保守的美国人中间,福特的立场非常受欢迎。 
  国会以压倒多数否决了福特弹劾道格拉斯法官的动议。许多国会议员说(这似乎预示着弹劾克林顿案的结果),尽管他们对道格拉斯个人的行为表示难过并且对其一些实质性的判决抱有不同看法,但政治观点的差异或整个的司法哲学不同决不能成为弹劾法官的依据。个人的或私人的行为,尽管非正统,但同样没有构成“严重犯罪或不当行为”,除非它已经升格为一个真正的犯罪。 
  9 在美国体制中,法律上的错误在司法系统内部通过上诉的程序得以改正。有时候也通过修正某一法律或法规来改正法律上的错误,这使一些法律问题得以澄清以便在将来适用(通常情况下错误的判决对既往的案件仍然有效)。在极少的情况下,法律上的错误也可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加以纠正。 
  10 地区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行政权力并不能使他因为在某一案件中与在任法官意见相左而重新分配案件。参见e.g. In re McBryde, 117 F. 3d 208, 225(5th Cir. 1997)。上诉法院对于案件事实问题的审查是审查实质性法律错误的正确途径。 
  11 这些州委员会已经变得无所不在,以至作为国内最重要的法院改革组织之一的美国司法协会(the American Judicature Society)已经为司法行为组织(Judicial Conduct Organization)建立了一个中心,专门出版司法行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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