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法论坛之五:司法改革研究(自由发言)

  即使司法能管得过来这许多案件,那判决能够被执行吗?法官又如何去评价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呢?在日本,我也向日本的学者谈起这个案件,他们说日本是没有过类似的案件的。美国有类似的案件,但基本上都是原告一方败诉了。 
  我们要区分司法的功能,有的问题司法是不能介入的,司法一定要明确可司法性,即哪些问题可以用法院来管,哪些问题不可以。如果不区分,法院什么案件都管,可能会对学术带来灾难性后果。 
  贺卫方插话: 
  我插一句,海淀法院并没有命令北大或暗示北大给刘燕文授予博士学位,法院巧妙的界定了自己的权力。法院认为大学里的这样一个规章实质影响了公民的权利,它同国家教委的条例是矛盾的。刘燕文符合教委条例关于毕业的规定,因而不授予他毕业证是错误的,至于给不给他博士学位,法院则要求学校重新审议。 
  我认为校学术委员会任何一个委员在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在涉及一个公民权利的问题的时候,必须提出详细的,学术上充足的理由,没有充足的理由是不能推翻刘燕文的申请的。 
  在我看来校学术委员会这样一个审级主要应当审查程序的问题,审查评审是否合乎程序,如果不合程序,是应当可以推翻请求的。 
  王利明: 
  我很同情刘燕文先生,这个案件的意义很大,一方面它给了学校压力要处理好、完善学校工作,也给学校的学位条例的完善提供了很有价值的材料。但是我还是认为司法要注意它的可司法性,同时我还是要强调大学自主权的重要性,不能因为一个案件而使我们丧失了大学自主权。 
  4.学生:法院的职能到底有多少,司法的权威应当如何树立起来?当时89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怕法院处理不过来而把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划得小小的,而现在法院门可罗雀,许多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受理不了。十年前农民告政府是新闻,法院小心翼翼的受理了,现在告部委的案子也有了,我们正是通过一个一个案子的审理树立法院的权威,终于有一天,法院能受理国务院的案子,判国务院败诉。我承认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范围总有一个限制,但这个限制有多大,是另一个问题。 
  5.学生:我比较困惑什么是高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收入是美国人均收入的六倍,这样算来中国人均收入6、7千,按六倍算也就是3、4万,但这些钱能保证法官不腐败吗?能起多大的作用,我表示怀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