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网上的标语叫:“法律人联合起来”。法律人确实应当拥有他们自己的一套语言,并且他们值得拥有一套丰富、美丽、洋溢智慧的语言彼此交流沟通。
法律文本,是法律人语言的严谨语法逻辑。而法律人历经岁月逐渐掌握的、使这套语言运用得更加灵活、能够拓展语法表达更多意思、让法律人的辞句更加丰富优美的,是形形色色不计其数的法律人词汇,这套词汇就是——应当继续公布下去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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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本文在文中列出了每一个公布判决的链接,指向《人民法院报》网站。公布判决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中国法官”网站。
[1.5] 2000年4月1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一场关于司法改革的研讨会,席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定剑提出:“执行难”除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外,还有一是法院判决本身不公导致的执行难,即判决不公导致老百姓暴力抗法来“保护”自己,二是法院本身的权威不够。本文尾部也会涉及到关于法院独立、树立本身权威的问题。(根据《北大法律周刊》转载规则,特此注明: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律周刊》第4卷第2期,总第34期,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
[2] See Donald Clarke,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5 J. Chinese L. 245, p.257, n.40. (郭丹青:《中国的纠纷解决》,原载于Journal of Chinese Law 第5卷(1991年秋季号),第245页开始,见于第257页,注40;汉译本待出版,王晴译,汪庆华校,本文作者复读,并保存译稿。)所引述的邓小平的担忧,出自邓小平1980年的评论发言“目前的形势和任务”,载于《邓小平文选 1975-1982》,第227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
[3]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司法公正的新起点”,《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0日,;李飞:“裁判文书逐渐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0日,
[4] See Donald Clarke, China''s Revised Criminal Law: An Assessment (March 1, 1999) n.178, 179.(郭丹青:《中国修订
刑法的评价》,汉译本待出版,注释155,156,由本文作者翻译并保存译稿。)
[5] See Donald Clarke, supra note 2, p.245, n.1. 同前注2,第245页,注1。
[6] 以下引述自李步云,张志铭:《跨世纪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第18页开始,见于第21页,注10:“例如,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
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
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各种规章制度,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
刑法来维护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插话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电子版数据库)原注注明出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第10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
[7]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被普遍期望具有的“资源优势”,也正是因为社会对它具有这样的期望,前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级法官时因为提出“申请人须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要求,而招致法律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
[7.5] 例如,“立法应当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三条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这其实不过是把《
宪法》序言部分强调的共产党领导和邓小平的四项基本原则再次以明确的法律语言表明,并通过《
立法法》总则的凌驾条款约束中国的一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