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自身建设是从加强立法工作程序开始的,在立法程序中也比较能综合考虑各种代表不同利益的意见。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一是剥离党委对法院的控制,第二是提供中央保障、消灭法院对地方政权的倚赖。法院的主要挑战不是综合各级各方面的利益,而是怎么争取法院系统的独立。法院一方面要借助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翻脸”,另一方面要试图从人大的控制下获得越来越多的独立。而在更加遥远的将来,还应当拥有可以进行违宪审查的法律解释权,法院也要制约其它机关的行为。
其实我并不愿意强调人大和法院的“对立”,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它的组成人员更应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坚力量,目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研究室和法律委员会集合了法律专业人才,但是全国人大的数千名代表,又能有一百个接受了法律本科教育么?全国各级所有人大,又有多少“法律人”呢?考虑到目前人大代表组成体现“人民主权庸俗化”的现状、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二十一世纪第一届人大会议上拣起已经被他前任弃置一旁的“人大要接受”……的领导[11],我于是不得不强调法院职能与现行人大的利益冲突,作为法律人不能把长局的、最终的希望寄托在人大!前任最高法院院长曾经同时兼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握有形式上和实际上的司法大权,当时的法院系统推行新的改革政策比现在还是具有若干优势的,在今天确立以法院为主导的司法还有很大的阻力需要克服。
目前宣传“向社会公布判决书”,强调地是“监督法院执法”,而监督的是“怎么执人大定的法”。今天的法院系统,我认为,应当更宣传判决书的“业务指导作用”,而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这个口号一定是欢迎的,他们一定会明白,在“业务指导”几个字后面的,是“统一化法律思维”的形成,是在最高法院的法学水准保障下努力推动法的合理论、合理性的普遍实施。而与“脱离地方财政”“实现垂直领导”“人事独立”等策略相比,逐步建立通过“先例指导”而形成的“内部监控”,是可以加强法院系统的 integration;而判决书怎么个写法、或者应该怎么遵循判决的先例,比起财政拨款、人事任免,毕竟是“更专业”一些的事情,其它部门似乎也确实“无嘴可插”,法院自己要遵守上级的判决,党和政府也是不好意思说万万不可的,可见这也可以抵御外部对司法权的干涉,加强法院系统的 immunity; 公布判决书除了对法院审判有指导以外,实际上也是对法律阶层的意义比所宣传的“人民群众来监督”的作用更大——很简单,如果一个判决书明显违法,不待人民群众提意见、法院自己也不敢把这种东西写出来公布;而写出来给人民群众监督的,也不会是没有任何显著法律意义的流水作业,否则人民群众也会认为被敷衍了事的公布所欺骗;因此,最高法院只要不是“走过场”而是认为确实有需要、有意义公布的判决,至少都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分析、或者可以指导审判实务中常见事由争议的法律定性,这种判决公布出来,最大的受益者当然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共同体成员”。在判决公布后,法律共同体内部,也可以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讨论研究,发表著述,促进法官、律师、学者、研究人员和法学学生对法律的理解、认识、裁量与运用,这算是第三个 "i": information.
目前最高法院不是说没有任何“控制”下级的方法,比如它可以颁布“解释”、“意见”、“批复”,但是应当注意到,我们鼓励法院参与到“法律的过程”,是因为法院直接和法律所解决的对象——纠纷——见面,即使是“书面审”,也还是有名有姓的当事人,实际生活的各种实际问题甚至偶发事件,并且还有双方律师的尽力论辩,这个“活生生”的场景是立法者在庄严的议事堂上享受不到的见证,也不是在下级法院的请示函上可以全部重现的。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审判,其实更多地是一种立法权的行使。生活和经验才是法律真正的源泉[12]。当法官们普遍拥有与其职位相当的专业训练的时候,甚至还可以把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的“发布权”下放到下级法院。
使法院的判决具有先例的作用是促进一个“有效的法治”之建设的第一步,把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是迈出第一步的前半步,我希望这半步会开始一段历程,会把越来越多的人带到一条路上,会携着我们的社会进行一个飞跃。“法治”究竟是什么,也许人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相信,应当有那么一天,中国的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们会坐在一起谈论他们感受到的法治:法官在职位上可以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行使职权,法院可以真正地在人们心里变得神圣,审判人员和律师可以不断地吸取上级法院或者其它法院的推理思考的经验,立法者可以从整个法律体制宏观联系角度思考起草具体的法案,法学教授和研究人员可以点评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借着判例又可以把学术与国家的司法结合起来,商人们也可以凭借判例的指导预示、更清楚在调解协商阶段彼此的“砝码”和“如何出牌”,当更多简单的纠纷可以在判例指导下以非诉方式解决的时候,法学院里的学生们就可以知道,打开在面前的判例书确实是值得用青春岁月的大好时光去研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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