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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地带”的法律利益选择与衡平

  事实上,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登记的原因是多样的。尤其是从实务来看,这些交易不像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大都在特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买卖当事人一般不涉及政府机关。政府难以干预,未经登记的情况很容易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区分导致房屋未登记的各种情况尤其是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问题,来决定是否应宣告未经登记的交易无效(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四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台湾立法例上提出了预告登记这一制度对这一期间的当事人进行保护。我认为这是法律技术完备的表现之一,值得借鉴。我国的物权法草案吸收了这一制度,使此期间内的法律利益保持平衡,使未定的法律关系明朗化了。通过预告登记,使具有妨害其所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的效力;使买受人得保全对该屋之债权请求权。改变了债权人原处的不利地位(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一)》,台湾1996年版,第102页。)。使时,此预告登记可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又可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这样,既妥善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又保障了社会交易安全,为“真空地带”的法律利益找到了平衡点。所有权根据登记的公示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其处分权要受一定的限制。 
  以上提到了在登记要件主义的原则下法技术对一物二卖的法益衡量,对实务处理和立法主张均有启迪。 
  2.买受人占有房屋的分析 
  很多情况,买受人已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并长期占有。 
  我们首先肯定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为占有的事实状态。此占有具有正当权源出卖人不得依靠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的规定向买受人请求返还原物(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台湾1995年版,第100页至第110页。)。但是此仅为基于债权而生的占有请求权,不得对抗出卖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律上对善意相对人的占有本权是必须保护的。 
  但如果绝对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不问具体情况,则后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的第三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已为重大修缮,则确会冲击现有的财产秩序,而且因返还房屋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破坏买受人的预期,从而有害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损及买受人利益。 
  所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有必要注意具体情况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对物权变动的效力酌情定夺。在适用法律上倾向善意相对人进行解释,长期占有的事实和返还是否可能列入考虑因素。 
  3.当事人行为能力判断点 
  此期间内,若当事人行为能力受限,法律关系是否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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