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0年代末,由于政治改革的推动,司法体制也有了变化,所有法院都改归司法院,司法行政部该称法务部,掌管检察体系同时是行政院的法律顾问,不再掌管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了。此外,司法院还为自己解释出一个法案提案权,这样司法院就有了一个政策主导权。返回页首
二.台湾司法改革的分期
总结台湾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大体上可以说是,从最初的技术性的改革到今天的体制性改革,台湾的司法改革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1950年到1980年,为司法行政部时期。司法行政此时归属行政院司法行政部,这一时期改革偏向与提高审检人力素质和专业化程度。
台湾法律发展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国民政府时期的人员制度,一个是日据时代的体制。尽管日本不允许台湾人参与政治,还是有一些台湾人攻读过法律,且台湾人民早在1900年就知道了法官和律师,这就为以后台湾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要将审检人员培养到足够的水准还是不容易。这三十年朝者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很重要的手段就是严格的考选制度。此时,上级必须审阅裁判书,司法院有裁判指正。没有院长的印章,裁判书不能送达。对法官的考核也很严,而且这种考核直接影响到法官的物质利益,如轮调法院或升任庭长、上级法院法官,甚至政绩奖金。这一时期,行政法院进步最慢。当时还是“官官相护”,差不多直到第二阶段这种状况才有所好转。
第二个时期是改制司法院时期。黄少谷任改制后的第一任司法院院长,林洋港是第二任。这一时期从1980年到1994年,前后跨越了十四年。由于二人皆政界人士,人们对二人出任司法院院长一直有争论。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结果是量化司法,扩充司法以回应社会需求。此时,法官的薪水增长最快,“优遇制度”使人员更新换代更快。此外,林还增加人员,扩张硬体结构。使裁判电脑化。律师考试放宽也是这一时期的成果,律师的录取比率达到7-8%。
第三个时期为1994年以来。继林洋港之后,留德博士施启扬接任。翁岳生于1999年上台。这二人都是法律学者,因而与第二阶段的改革偏向有些不同。这二人在上台之后,都立即召开了司法改革会议。
施使人事管理独立出来,废除院长审阅制度,削减院长的权力,法官走向自治,废除庭长任职终身制。人事交给人事审议委员会,司法院与选举的法官各控制一半。这一阶段最重要的莫过于预算独立了,但这种预算独立仅仅是相对于行政院的独立。1999年7月,翁召开了他的第一次司法改革会议。这次会议涉及三方面的改革。第一是审判体系的改革。将欧陆的多元审判体系改成英美的一元审判体系,取消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与公惩会这三个终审机关,计划在十年内将法院彻底一体化,即再从分设专业庭的法院改为不作专业分庭。这样,在短期内,终审法院会很大,但十年后司法院只设十五个法官。第二是司法管理方面的改革,将司法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合二为一,一如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三是程序法方面的改革。
刑事诉讼法原来是德国式的,现采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这虽未成功,但势在必行。会后,我用了两句话评价这次会议,“美风压倒欧风”,“东洋盖过西洋”。新院长对这次会议的成果全盘承诺,照单全收。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