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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 系列讲座(7)

  关于大鹏证券的监督审查制度
  内部制衡机制的建立是大鹏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大鹏证券致力于建立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多层次监管体系。使经理层既有足够的压力与动力经营管理好企业,又不会滥用股东赋予的权利。监事会的9名成员中有3名来自公司内部员工,公司设立稽核部和法律部单独对董事会负责,其中稽核部对应风险与财务委员会,法律部对应业务发展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对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对口监督指导。
  《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六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稽核监督。内部稽核部门的负责人对董事长负责。
  3、关于大鹏证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大鹏证券董事会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薪酬与编制计划,选拨、评价高级管理人才,监督高级管理者遵守公司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监督、评估各部门的组织运行效率与组织风气。建立动态的、长期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作为硬性约束性措施。大鹏实施淘汰制和降免制,对员工定期考核,每半年有5%的员工被淘汰,全年淘汰率为10%;每个任职岗位都定有标准,达不到目标的实行降免制制度,比例为10%。
  三、中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背景分析
  在中国的各类金融机构中,证券公司是在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上处于前沿地位,与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国内主要大中型证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1996年银行与证券、保险与证券脱钩,及1999年《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和督促作用。
  (一)中国证券公司的国资背景和特征
  中国证券经营机构是在混业经营环境下起步的。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改制前的人民银行)、国家政府财政、各级和行业信托投资公司先后出资成立了一批证券营业部或证券公司。由于中国金融行业的严格管制政策和较强的准入壁垒,在中国金融机构必须为国有企业的原则下,证券公司基本是国有部门发起建立的。如1985年9月9日创立的新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就是由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独资兴办的(1987 年9月19日正式成立时改组为10家金融机构出资合办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50万人民币)。再例如在1992年下半年,国家出面组建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三大全国性股份制证券公司(参见表4),其出资人基本为国家级直属机关部门或机构。仅从资本结构角度分析,在1995年以前中国的证券公司在创立时基本为100%的国资成分。
  在其后的1997年,主管部门特批由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联合出资成立联合证券公司和东方证券公司。联合证券公司由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首钢等42家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共同出资入股,在收购原哈尔滨证券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东方证券公司由上海地方财政和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14家大型企业集团共同出资组建。
  从证券公司的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角度做统计分析,目前国内90家证券公司的发起和主要出资人分别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地方分支机构、34家)、中央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3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保险公司、国资信托投资公司等部门(参见图4)。
  (1995年8月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迄今为止惟一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从1997年开始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该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士丹利公司联合发起,中国投资担保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和香港名力集团。共同投资成立。因其现注册地在香港,又非严格意义上的证券公司,故未统计在上表内。)
  (二)中国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中国大中型证券公司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从理论上讲,企业完全可以靠提供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明晰委托代理的产权关系。但由于国有资产(企业)控股程度很高,使股份制证券公司因“产权崇拜”而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超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两极倾斜现象
  国资股东依靠国有产权在公司中的比例优势实施“超强控制”,如董事(长)、高层管理人员的行政任命和选派;直接干预经营决策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的非程序化和随意性。在另一方面,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又利用“超强控制”转而实现“内部人控制”。1995年5月万国证券的破产,就是因“内部人控制”导致决策与约束失衡的结果。
  2、国有产权代表约束力的弱化,经营执行层的力量与监管力量不对称
  国家直属机关和国家投资主体的不确定,使所有者主权被分散到行政部门机关手中,委托人代表没有个人产权约束,导致产权明晰的弱化。小企业尽管小股东具有明确的产权,无法通过发动代理权权利而对企业的失去外部约束力股东大会多流于形式。股东对执行层的控制方面有时显得过弱有时显得过强;与执行层的权力相比,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监管力量显得不对称。
  新老三会关系的问题 
  我国强调党(委会)对公司的领导,金融机构更不例外,因此中国的现代企业在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新三会”的同时,还有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权利机构)和工会(常设执行机构)等“老三会”, 新老机构的权利重叠和关系协调上的矛盾,构成了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特色。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模式国企化
  部分证券公司由于惯性的制度依赖,仍保留着与行政管理部门或传统国有企业区别不大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
  (三)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
  (案例分析)
  1999年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并提供多样化的市场融资渠道。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来源多样化、治理结构也有所改善。 以中国目前最大的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为例:国泰君安为1999年8月新设合并成立的证券公司,总股本37.3亿人民币,总资产300多亿。股东已多达136家,其中51家为新增发起人,实缴认股款近20亿元(超过总股本的半数)。上海市财政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等国资部门为其前三大股东,国有资产占总股本的59。21%(参见图9),虽然公司决策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由主管部门行政任命,但已呈现出股东来源多样化和股东股权分散化的特点。在19名出资5000万元以上、享有推荐代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权利的大股东中,6家为上市公司,5家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占到总数的58%(参见表5)。无疑为提高公司决策的程序化和科学化创造了条件。
  随着券商的增资扩股,引进了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新型股东,这些股东投资于证券行业具有明确的逐利目的,它势必较政府部门、银行等其它股东更为关心券商的健康发展,促使其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和风险监控机制。另外,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新股东对股份制具有更为深刻的认识,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这有助于证券公司建立起更为规范、灵活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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