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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 系列讲座(7)

  五、合谋所造成的外部性为什么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科斯定理:
  如果投资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各项权利界定清晰并且不存在市场交易费用,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谈判自行解决这种负外部性。
  科斯定理的条件难以在现实中满足
  双方的权利界限并不能得到明确界定。 
  在任何实际的市场中,交易费用都是一个正数。
  证券市场由于投资者众多,每一个投资者分别与筹资人及中介机构缔结和约的交易费用巨大。因此,一旦投资者作为群体利益受损,不可能出现每一个投资者均与侵犯自己利益的一方单独解决问题的情况。
  小结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因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且信誉机制被弱化,所以中介机构有足够的动机与坏公司合谋欺骗投资者。 
  单个投资者与交易对手分别缔结和约的成本巨大,市场机制本身对因此形成的负外部性无能为力。
  因此,为了保证市场效率,对中介机构进行外部监管必不可少。
  六、为什么要对作为交易经纪人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产生的问题:
  (1)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之间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证券经纪商同时也做自营的时候,由于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败德行为。
  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加剧了市场的系统风险。
  (2)证券经纪商为了吸引更多的经纪业务,会给予投资者很多优惠,特别是有些经纪商违规地把资金拆借给投资者。
  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使证券经纪商面临很大的风险。
  七、监管原则
  因为中介机构会因为技术上能力不够而不能很好地完成作为信息传递者的功能,所以第一方面的监管应当是制定技术准入规则,即只有正式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被准许公开地提供投资服务,为中介机构设立最低标准。 
  因为中介机构可能会因道德风险而给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对市场中介有初始、持续的资本金及其他审慎性要求就成为必然。监管当局必须能采取有效手段来保证中介机构满足这些要求。 
  监管当局必须有处理市场中介机构破产的程序,以使对投资者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降低至最小,同时保证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中介机构可能有的不当行为会导致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市场效率低下,因此它们必须被要求遵循有关保护客户利益的内部组织、运作行为的标准。如果中介机构不能遵守这些标准而造成投资者损失,它们必须承担这方面的基本责任。监管当局应当加强监管的力度,提高处罚的严厉程度,弥补信誉机制弱化所带来的监督的弱化。
  评 述
  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中介机构有损投资者利益、市场效率及透明度的不当行为非常普遍,这也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监管当局在发展与规范的权衡当中,应当优先选择规范市场为监管目标。这就要求在监督和处罚两个方面加大力度,尤其是后者,要能够真正做到法不容情。
 
  《一种权利配置的观点:中介机构良性运行的监管法律环境》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
  黄永庆 硕士研究生
  huangyongqing@263.net
  界定与思路
  通常意义上的“监管”��
  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的优点和不足:
  权威性 
  执法的专业性 
  问题是:过度监管 Vs. 疏于监管
  典型案例:“红光案”中的中介机构
  券商 
  发行人财务顾问 
  出具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人 
  券商律师 
  上市推荐人
  政府监管的原理是��
  杀一儆百 
  国家代理社会 
  广义的“监管”��配置权利
  权利/权力的来源:
  从权利配置的角度(1)��政府监管
  政府权力Vs.被监管者的诉权 
  政府监管的质量 
  证券法律的完善
  从权利配置的角度(2)��行业自律
  “挤出效应”? 
  内容:交易所/行业协会等Vs.作为会员的中介机构 
  契约法上的监管:监管者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契约配置 
  授权:政府监管的撤出
  从权利配置的角度(3)��民事诉讼机制
  监管社会化:使市场中非常广大的一群拥有了对抗中介机构不当行为的诉权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被侵犯与证券市场的目标是一致的 
  替代方案:政府代理
  从权利配置的角度(4)��内控机制
  制衡机制的内部化\监管内部化 
  案例:君安事件
  巴林事件
  总结��
  均衡的权力/权利配置 
  法律的作用
 
  《两类规范和四个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邱海洋
  一、两类规范
  (一)作为监管依据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
  构成性规范
  开汽车=把握方向盘+踩离合器+挂档+刹车
  调控性规范
  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不得鸣号
  (二)证券法的两类规范
  证券法中的构成性规范��合同法规范、侵权法规范、竞争法的基本规范
  内在性、一般性、制度中性 
  没有构成性规范则市场无法存在
  证券法中的调控性规范��控制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市场准入、资金流入、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分业经营
  基于产业政策、国有资产保护、社会稳定、国际开放度、市场风险控制等经济政策、法律政策、多元化的政府目标
  二、四个问题
  (一)管住而不管死 注意中国投资银行业的成长和金融创新
  中国投资银行的资本规模困境 
  来自WTO的竞争压力
  (二)一种特殊的机构
  竞争法的适用
  证券市场是以证券为标的的市场,普通市场上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力等现象在证券市场上同样存在,竞争法的原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国企改革、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证券市场背景,政府 行为的主导性 
  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30条,结合《公司法》第220条,将地方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列为竞争性监管对象
  (三)有人诉 有人赔 诉得起 赔得起
  对《证券法》第63条、第161条、第177条、第202条;《公司法》第63110111118126219条的综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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