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服务中船级社和被服务者之间是合同关系
各国法律均鼓励竞争,不禁止船级社从海运领域向其他工业领域业务的拓展。船级社在工业领域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受
海商法的调整,而应受其他行业法律的调整,以其他职业的标准来衡量。
在工业服务中船级社和被服务者之间是委托合同的关系。如公证检验。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后,受船东或保险公司等的委托进行公证检验,或者船舶的起、退租之时进行公证检验,或者船舶买卖前后买卖双方申请的公证检验,船级社和客户之间关于检验时间、地点和费用的往来传真即构成了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传真中并没有详尽的法律条款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合同的内容应该解释为:即船级社同意为申请人提供船舶状况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船舶的真实状况;申请人同意支付有关的费用。因此,如在公证检验过程中,船级社没有客观、公证检验,即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赔偿。
船级社和客户以外的其他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船级社和客户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因此,船级社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出现争议较多的是信赖船级社信息的第三人以侵权为由诉入级检验、公证检验中有过错的船级社。各国法律判定船级社对信赖其信息的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在船舶买卖中,船级社受卖方的委托对欲出售的船舶的状况进行检验,买方信赖了船级社提供的检验报告。法国法认为,如果船级社在检验过程中存在过错,船级社就不能凭借它与卖方之间的合同或约定中减轻其责任的内容来对抗买方。衡量船级社对买方的义务可以参照船级社与卖方之间订立的书面或默视的合同。
英国法则须判定船级社对第三人是否有“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判定的标准是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近因性(Proximity)和公平合理性(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英国法院在著名的“Nicholas H”一案中,就是以案件中船级社对货主没有注意义务,否定了货主要求船级社承担责任的主张。
1986年,散货船Nicholas H装载铅和锌从南美驶往意大利。在中途抛锚时发现货舱的裂缝。于是,申请日本船级社(NKK)的验船师登轮检验。验船师最开始决定暂停该船船级,船舶尽快进行修理;后来又撤消了原来的决定,同意让船舶继续驶往意大利,待卸货后再进行修理。一星期后,船舶在大西洋沉没。幸运的是,没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货主诉船东和船级社,要求赔偿五百五十万美元的损失。船东和货主庭外和解,船东同意赔偿货主五百万美元。于是,货主要求船级社赔偿剩余五十万美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