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与音乐

  (二) 
  音乐,是通过节奏、旋律、和声、调式和调性等组织要素所构成的"声音的秩序"。音乐的这样一种性质,使它与宇宙万物之间具有普遍而紧密的内在联系。德国哲学家叔本华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指出:音乐与现象界或自然界可以看作是同一东西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或者说,音乐是世界的表现,世界是"具体化的音乐"。音乐能够使显示生活和现实世界的每一画面、每一场景立刻意味深长地显现出来。 
  同样,古罗马的学者鲍埃齐(A. M. Boethius, 480-524)认为存在着三种音乐:"宇宙音乐,宇宙的’和谐’或秩序;人类的音乐,高尚的、健康的身心秩序;以及应用的音乐,人们所作的、可以听到的音乐。"(鲍埃齐:《关于音乐的教导》) 
  在中国,先人们亦早已体察到音乐的"天人之和"、"乐则天地"的秘密。《尚书·尧典》载:"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国语·周语下》:"凡神人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北魏刘昼释曰:"乐者,天地之声,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刘子·辩乐》) 
  音乐作为"天人合一"秩序图式的生动呈现,一旦进入政治国家之"人事"秩序领域,则注定与强调"里仁为美"的"仁治"、"德治"、"贤人政治"(人治)融为一体,构成这种社会-政治结构体系的一个制度背景。正是从审美的角度,主张"以仁德治理天下"的统治者(君主)们将音乐教化(育)、音乐节律、音乐等级制度化、法律化(如我国周代礼乐制度中有关"佾数"的规定),使音乐之美和"德政之美"协调统一,形成心灵与行为、个人与社会之"内外合和"的秩序。 
  在这样的秩序中,我们有时分不清音乐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界限:音乐制度即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音乐制度(秩序)。这种音乐与政治-法律制度的融合,在历史上或许确曾起过孟德斯鸠所称谓的"防止法制的凶猛性"作用的,因为:如果没有音乐的融入,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也许以更为直接的阴森恐怖的方式表现出来。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人类的制度史同样告诉我们:音乐之制(乐制)事实上亦会无形之中遮蔽政治-法律统治的"凶猛"面相,隐没"正音""雅乐"背后的不合理的等级秩序,使人民在接受其教化的同时也"舒舒服服地"接受着一种所谓"正统性"(legitimacy)的统治。 
  职是之故,我们无论在古希腊还是我国先秦时期的制度史上均可发现:在所谓"完美(审美)主义"的政治制度(人治)的设计中,音乐的训练,音乐的制作,音乐的节奏、旋律、调式和调性的勘定,绝不是每个个人的"私事",而是由国家通过高度组织化的形式来加以管理的"公事"。因为,依靠征服"民心"建立正统性地位的统治者们明白,音乐可以改变人的心灵的秩序,塑造人民的性格,定导人的价值观的形成。音乐的善恶好坏,将直接影响教化(育)的质量、臣民的道德素质和国家的兴衰安危。由是,《礼记·乐记》曰:"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又谓:"礼节民心,乐和民心,政以平之,刑以齐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