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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的法律问题

  由于无单放货,给提单持有人带来损害,承运人或代理人要承担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马上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承运人如果赔付的话,他能不能享受责任限制?这里涉及国际公约或我国的《海商法》第46条规定,明确了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般,我国海商法根据两方面的情况:对于非集装箱货,责任期间从装货时起到卸货完毕;对于集装箱货,就是集装箱在装港、运输途中、卸港并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在实务中,有的时间对责任期间的理解和偏差。有人认为责任期间就是在这段期间内,遇到货损就是赔,这是诸多观点中的一种。
  实际上,“责任期间”首先是1924年海牙规则提出的,在海牙规则第1条款中,对海上货物运输下了定义,表明了它是指从装船到卸船完毕这段期间。这什么这样定义呢?主要是考虑到在这段期间,承运人遇到的风险与一般陆上风险不同,是特殊风险,所以为了促使商人从事海上航运,使在立法上给承运人一些保护。海牙规则第3条、第4条对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主要是针对这一段时间来讲的,这就是公约的特定含义。
  在制订海牙规则时,并没有集装箱这种运输方式,所以它是针对非集装箱运输的。因此,对非集装箱货物,装前卸后期间内,若能仍掌管在承运人手中,发生损失后,不适用海牙规则第3、第4条款规范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适用其它法。美国是适用哈特法,英国适用普通法,中国应该是适用民法。所以,对非集装箱货,从装货到卸货且货是由承运人掌管的期间,是海牙规则规定的承支空的责任期间。中国在海商法46条及该条所在的第四章,对非集装货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而对于集装箱货,其责任期间则扩大至交付货物为止。对集装箱货整个阶段期间都是由海商法规范,包括装货到卸货这段时间。所以,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在不同的阶段,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的时效是1年,为什么规定得这么短呢?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货完毕,如果货物遇到灭失损坏,时效为一年,即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单持有人必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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