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与
宪法原文相比,修正案只增加了“重要”二字,一词之差,却
反映了国家对待非国有制经济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四)、《
证券法》核准制的不足:
1、缺乏对证监会的监督机制
2、缺乏具体的标准:
发行核准与上市许可权力过于集中。
四、中国股票发行核准机制运作的未来展望:
(一)、关于规模管制的法律与经济思考:
笔者认为,股票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仍然需要规模管制。
1、实行规模管制是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2、实行规模管制是证监会对已上市公司进行治理整顿的需要;
3、是股市自我调整的需要;
4、是中国金融制度与系统整体安排的需要;
5、是建立、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机制的需要。
(二)、中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展望:
1、建立新的规模管制运行机制;
2、具体确定发行人管理人员的业务标准;
3、实行发行、上市分离制;
4、明确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标准,并予以公开。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黄永庆中国股票发行定价制度问题分析
《
证券法》关于协商定价的规定是解决中国原有发行定价体制中诸多弊端,建立新的市场化的价格
发现制度的重要一步。为建立接近国际标准的价格发现制度设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监管者角色定位的转变:监管机构应该从定价者的身份中摆脱出来,给市场以发挥定价功能的机会,
强化监管者的职能,即要消除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鼓励制度创新,市场失灵时的干预。
原有定价制度对投资者的信息提供效果并不充分,协商定价的实施会使市场对信息的苛求变得紧迫。
新制度应考虑使信息提前进入市场,可以考虑实行初步招股书的方式。《
证券法》留有这种制度建设的
空间。关键在于监管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