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着装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1992年3月11日 法发[1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全面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工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批准着装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进行一次有关着装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严格按规定办事,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
二、法院系统整顿着装工作的依据和检查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法(司)发[1988]8号文件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工商[1990]412号文件。自查的重点是着、换装的范围、标准、式样、服饰的使用和费用的负担。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对所属辖区内的法院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着装规定的问题要认真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