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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警和法医着装范围和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警和法医着装范围和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1986年4月8日 法司[1986]26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司字[1986]第1号《关于法警和法医着装范围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一直着人民警察服装。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五日经中央领导审批同意的(见《中央办文通知》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法组[1983]28号《关于司法警察服装标志等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司法警察新式服装的式样和衣料质量、颜色、配备标准(包括帽子、皮鞋),以及帽徽、肩章等,均与公安警察相同。”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编的司法警察应严格比照当地公安警察的着装范围、标准,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着装,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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