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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审判人员调出法院后又返法院工作如何计算着装时间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审判人员调出法院后又返法院工作如何计算着装时间的批复
(1988年12月28日 法司[1988]6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你院[88]浙法司字37号收悉。
  关于法院的审判人员调出法院后又重回法院工作的,他们的着装时间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按照我院和财政部法 (司)发[1988]8号文件中《人民法院干部穿着统一服装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精神,已着装的,应减去调出法院的时间计算着装年限,并按规定随季换发服装,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出又调进法院系统审判人员
的着装时间计算和服装发放标准
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年12月15日 [1988]浙法司字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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