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关于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关于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通知
(1991年11月16日 法(计)发[19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委: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定场所。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担负着大量的民事、经济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以及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法制宣传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要职责,一九八三年,国务院曾批转了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两庭”)建设问题的报告。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又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妥善安排,尽快将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起来。为了更好地落实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使法院工作具备必要的条件,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划、选址和布局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要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根据国家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将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2.为方便公民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活动,“两庭”的地址要选择交通比较便利、周围环境适宜的地区,与其它建筑物相对独立。
  3.法院一般由办公区、审判区组成,二者有机联系,又互不干扰。在确定“两庭”的建设用地时,应考虑参与诉讼和旁听人流的集散,囚车通道和停车场地,设置公告和法制宣传栏,以及绿地等需要,并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