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15日 法(司)发[198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一月二十八日国清字[1989]1号、计投资[1989]67号《关于严格控制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和六月三日国清字[1989]10号《关于继续严格控制一九八九年新开工项目的通知》陆续下发后,由于所列允许开工项目中没有提到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一些地方计委便把审判法庭列入缓建、停建项目中,使此项建设受到一定影响。为此,经征得国家计委、国务院清理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的法定场所。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欠帐较多。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审判法庭今年可以安排开工。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办发[1988]69号文件的精神,妥善安排,分期分批地解决好审判法庭的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