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通知
(1991年12月18日 法(计)发[19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计委,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委: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审判工作,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定场所,是各级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工作条件。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担负着大量的民事、经济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以及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务院1983年以国发[1983]180号文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法庭建设的报告,1988年又以国办发[1988]69号文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的意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计委、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目前在全国3320个各级人民法院中,已有约三分之二的法院建设了审判法庭,全国 18000个人民法庭中,已有约二分之一的人民法庭有了基本适应需要的工作用房。湖南、湖北、浙江、山西等地的“两庭”建设任务已接近完成,其他地方的“两庭”建设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进展。但是,余下的任务仍很艰巨。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能具备依法办案必不可少的工作条件,以利充分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特再次重申: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不属于楼堂馆所,而是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请各地积极安排,尽快建设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