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年12月10日 法[20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建标[2002]259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另行印制单行本。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制定发布,是国家加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措施,必将促进审判法庭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的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充分认识“标准”颁布的重要意义,切实领会“标准”所体现的建设理念,增强“标准”意识,正确处理执行“标准”与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及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关系,使审判法庭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