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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说明:未含业务用车车库面积。)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附录四:人民法庭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分配表

  表4-1:审判工作用房面积分配表

                                      单位:平方米(使用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
│        ├────┬────┬────┼────┬────┬────┤            │
│用房名称    │    │单个  │总面  │    │单个  │总面  │     备注     │
│        │个数  │    │    │个数  │    │    │            │
│        │    │面积  │积   │    │面积  │积   │            │
├────────┼────┼────┼────┼────┼────┼────┼────────────┤
│当事人接    │    │    │    │    │    │    │    -        │
│待室      │  1  │  20 │  20 │  1  │  15 │  15 │            │
├────────┼────┼────┼────┼────┼────┼────┼────────────┤
│  立案室   │  1  │  20 │  20 │  1  │  15 │  15 │ 立案登记、诉讼收费。  │
├────────┼────┼────┼────┼────┼────┼────┼────────────┤
│        │    │    │    │    │    │    │审判活动区面积为60平方米│
│  中法庭   │  1  │120   │120   │    │    │    │,旁听区系为面积参照影剧│
│        │    │    │    │    │    │    │院等相关标准,每    │
│        │    │    │    │    │    │    │座为0.8平方米,设置70  │
│        │    │    │    │    │    │    │个旁听席位。      │
│        │    │    │    │    │    │    │            │
├────────┼────┼────┼────┼────┼────┼────┼────────────┤
│小法庭     │3    │60   │180   │ 2   │ 60  │ 120  │审判活动区面积为40平方米│
│        │    │    │    │    │    │    │,旁听区席位面积参照影剧│
│        │    │    │    │    │    │    │院等相关标准,每座为0.8 │
│        │    │    │    │    │    │    │平方米,设置20-25个旁听 │
│        │    │    │    │    │    │    │席位。         │
├────────┼────┼────┼────┼────┼────┼────┼────────────┤
│ 合议室    │ 4   │ 15  │ 60  │ 2   │ 15  │ 30  │ 与法庭配套设置。   │
├────────┼────┼────┼────┼────┼────┼────┼────────────┤
│ 调解室    │  1  │  40 │  40 │    │    │    │  二类不单设调解室。 │
├────────┼────┼────┼────┼────┼────┼────┼────────────┤
│  陪审员室  │  1  │  15 │  15 │  1  │  15 │  15 │     -       │
├────────┼────┼────┼────┼────┼────┼────┼────────────┤
│  律师室   │  1  │  15 │  15 │  1  │  15 │  15 │     -       │
├────────┼────┼────┼────┼────┼────┼────┼────────────┤
│  法警值班  │    │    │    │    │    │    │     -       │
│  室     │  1  │  15 │  15 │  1  │  15 │  15 │            │
├────────┼────┼────┼────┼────┼────┼────┼────────────┤
│  法律文书  │    │    │    │    │    │    │     -       │
│  文印室   │  1  │  15 │  15 │  1  │  15 │  15 │            │
├────────┼────┼────┼────┼────┼────┼────┼────────────┤
│  审判业务  │    │    │    │    │    │    │     -       │
│  资料室   │  1  │20   │20   │1    │15   │15   │            │
└────────┴────┴────┴────┴────┴────┴────┴────────────┘
┌────────┬─────────────┬─────────────┬──────────────┐
│        │    一类       │    二类       │              │
│        ├───┬────┬────┼────┬────┬───┤              │
│用房名称    │   │    │    │    │    │   │     备注        │
│        │个数 │单个  │总面  │    │单个  │总面 │              │
│        │   │面积  │积   │个数  │    │   │              │
│        │   │    │    │    │面积  │积  │              │
├────────┼───┼────┼────┼────┼────┼───┼──────────────┤
│案卷存放    │   │    │    │    │    │   │    -          │
│室       │1   │20   │20   │1    │15   │15  │              │
├────────┼───┼────┼────┼────┼────┼───┼──────────────┤
│执行物保    │   │    │    │    │    │   │    -          │
│管室      │  1 │  15 │  15 │  1  │  15 │15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合计    │   │    │  555 │    │    │  285│              │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合计    │   │    │  930 │    │    │  480│  使用系数按照0.6计算。  │
└────────┴───┴────┴────┴────┴────┴───┴──────────────┘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表4-2:办公用房面积分配表

                                     单位:平方米(使用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
│      ├────┬────┬────┼───┬────┬────┤              │
│用房名称  │    │单个  │总面  │   │单个  │总面  │     备注       │
│      │个数  │    │    │个数 │    │    │              │
│      │    │面积  │积   │   │面积  │积   │              │
├──────┼────┼────┼────┼───┼────┼────┼──────────────┤
│      │    │    │    │   │    │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
│      │8    │    │96   │   │    │48   │标准》执行。(本表按照一   │
│办公用房  │~    │12   │~    │4-7  │ 12  │~    │类8-20人、二类4-7人     │
│      │20   │    │240   │   │    │84   │测算)            │
├──────┼────┼────┼────┼───┼────┼────┼──────────────┤
│使用面积  │    │    │96   │   │    │48   │              │
│合计    │    │    │~    │   │    │~    │    -          │
│      │    │    │240   │   │    │84   │              │
├──────┼────┼────┼────┼───┼────┼────┼──────────────┤
│建筑面积  │    │    │140   │   │    │70   │              │
│      │    │    │~    │   │    │~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
│合计    │    │    │360   │   │    │130   │标准》规定测算。      │
│      │    │    │    │   │    │    │              │
└──────┴────┴────┴────┴───┴────┴────┴──────────────┘


  表4-3:附属用房面积分配表

                                      单位:平方米(使用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
│      ├────┬────┬────┼────┬────┬────┤              │
│用房名称  │    │    │总面  │    │单个  │总面  │     备注        │
│      │个数  │单个  │    │个数  │    │    │              │
│      │    │面积  │积   │    │面积  │积   │              │
├──────┼────┼────┼────┼────┼────┼────┼──────────────┤
│专用车辆  │    │    │    │    │ 30  │ 60  │              │
│车库    │4    │30   │120   │ 2   │    │    │    -          │
├──────┼────┼────┼────┼────┼────┼────┼──────────────┤
│ 库房   │  1  │  30 │  30 │  1  │20   │20   │    -          │
├──────┼────┼────┼────┼────┼────┼────┼──────────────┤
│使用面积  │    │    │150   │    │    │80   │    -          │
│合计    │    │    │    │    │    │    │              │
├──────┼────┼────┼────┼────┼────┼────┼──────────────┤
│建筑面积  │    │    │190   │    │    │100   │使用系数按照0.8计算。   │
│合计    │    │    │    │    │    │    │              │
└──────┴────┴────┴────┴────┴────┴────┴──────────────┘


  表4-4:生活用房面积分配表

                                       单位:平方米(使用面积)

┌────────┬──────────────┬──────────────┬─────────────┐
│        │    一类         │   二类         │             │
│        ├────┬────┬────┼────┬────┬────┤             │
│用房名称    │    │单个  │总面  │    │单个  │总面  │    备注       │
│        │个数  │    │    │个数  │    │    │             │
│        │    │面积  │积   │    │面积  │积   │             │
├────────┼────┼────┼────┼────┼────┼────┼─────────────┤
│        │4    │    │80   │2    │    │20   │2人1间,含卫生间(本表   │
│驻庭宿舍    │~    │ 20  │~    │~    │20   │~    │按一类8~20人、二类4~   │
│        │10   │    │200   │4    │    │80   │7人计算)。        │
│        │    │    │    │    │    │    │             │
│        │    │    │    │    │    │    │             │
├────────┼────┼────┼────┼────┼────┼────┼─────────────┤
│食堂      │  1  │  45 │  45 │  1  │  30 │  30 │  包含餐厅和操作间   │
├────────┼────┼────┼────┼────┼────┼────┼─────────────┤
│  活动室   │  1  │45   │45   │  1  │  30 │  30 │    -         │
├────────┼────┼────┼────┼────┼────┼────┼─────────────┤
│  使用面积  │    │    │ 170  │    │    │100   │    -         │
│  合计    │    │    │ ~   │    │    │~    │             │
│        │    │    │290   │    │    │140   │             │
├────────┼────┼────┼────┼────┼────┼────┼─────────────┤
│建筑面积    │    │    │240   │    │    │140   │             │
│合计      │    │    │~    │    │    │~    │使用系数按照0.7计算。  │
│        │    │    │410   │    │    │200   │             │
└────────┴────┴────┴────┴────┴────┴────┴─────────────┘


  附录五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名称解释

  1.当事人接待室:法官接待案件当事人用房。
  2.诉前调解室: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法官主持对当事人诉讼纠纷进行调解用房。
  3.立案登记室:法院接受当事人诉状并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办理登记的用房。
  4.听证室:各类案件立案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确认法律关系和主要法律事实用房。
  5.诉讼收费室:法院财务人员(或银行人员)收取诉讼费用用房。
  6.信访接待室:法院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用房。
  7.法律服务室:为公诉人、律师、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书写、查询、打印、传真、复印等各种服务的用房。
  8.法律资料查询室:为公诉人、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查询法律书籍、资料、裁判文书及其他有关法律问题服务用房。
  9.法警值班室:法警值守、安全检查和处理紧急情况用房。
  10.证据交换室:案件审理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交换证据、确认证据用房。
  11.大法庭:由5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用房(主要用于审理当事人多、旁听人员多、影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大法庭审判区、旁听区的面积比例为1:2)。
  12.中法庭:由3至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用房(主要用于审理当事人较多、旁听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法庭审判区、旁听区的面积比例为1:1)。
  13.小法庭: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审理案件用房(主要用于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均较少的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小法庭审判区、旁听区的面积比例为2: 1)。
  14.独任法庭: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案件用房(主要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15.合议室: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合议案件用房。
  16.诉讼调解室: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调解程序审理案件用房(与大、中、小法庭相比,其特点是不设旁听座席。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可以通过调解程序,特殊案件必须经过调节程序,如婚姻案件等)。
  17.执行工作室: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就当事人履行判决接待申请执行人和办理执行申请的工作用房。
  18.执行物保管室:人民法院依法对强制执行的可移动物品临时存放和保管用房。
  19.审委会评案室: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判决决定的用房(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对案件的判决有最终的决定权。审委会评案室内设审判委员会委员评案席、案件审理人员汇报席、检察长列席席等,另有资料柜、图像显示等设备)。
  20.陪审员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的工作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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