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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法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的要求,抓紧部署下级法院项目计划的制定工作,尽快与财政部门联系,落实项目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
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3月21日 财行[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妥善部署,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制定符合我部要求和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要认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对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中央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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