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在执行本意见标准时要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经济、实用,反对奢华、浪费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本意见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专用设备配置参照本意见标准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由法庭专用桌椅、庭审记录设备、音响设备、证据展示设备、监控设备、安检设备、网络设备、同声翻译设备、公共信息显示查询设备、国徽、法槌等组成。
法庭专用桌椅包括:法台、法桌、法椅、诉讼参与人桌椅、旁听人座椅等(式样标准另行制定)。
庭审记录设备包括:计算机(或速录机)、打印机、录音机或语音文字转换设备等。
音响设备包括:功放机、调音台、话筒、音箱、录放音机等。
证据展示设备包括:投影仪、屏幕(或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DVD机等。
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探头、控制台、主机、显示屏等。
安检设备包括:安检门、X光机、手持式金属检测器等。
网络设备包括:网络线路和网络终端设备等。
同声翻译设备包括:会议控制数字主机、红外发射接收机及附件等。
公共信息显示查询设备包括:公告电子显示及查询系统设备。
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备标准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分类办法分为三级,每级各分三类。鉴于不同地区的实际状况,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国贫、省贫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三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