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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制服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3月14日 法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要求,法院系统将于今年起换着2000式审判服。为了加强法院服装管理,做好换装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换装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开始陆续换着2000式审判服。已经配发2000式审判服的法院,不得再穿着旧式审判服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
  二、制作2000式审判服,必须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款式和颜色,统一组织生产。其他法院不得自行委托加工制作。
  三、法官袍、审判服专用胸徽和钮扣,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定点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法官袍和胸徽。法院委托加工审判服的服装厂,凭订货合同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钮扣。
  四、2000式审判服配发标准中提出的价格为参考价格。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当地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保证换装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换装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服装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有需要改进的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报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七、《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院系统服装管理工作水平,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制服是审判人员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时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
  第三条 法院制服主要用于开庭和其他场合执行职务时穿着,非执行职务不得穿着法院制服。穿着法院制服应注意整洁,并做到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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