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 法发[1993]40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