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同意的警车,在办理警车牌证时,如属于年检有效期内的,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只进行《规定》第十二条(一)、(二)两项审查。
四、《规定》第六条中“汽车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是指从车窗下檐至车身下边缘的二分之一以下范围(见附件一)。“喷涂周边框形的蓝色装饰漆”,是指汽车车身二分之一水平线延伸到车身前面、后面以下范围均喷涂蓝色装饰漆(见附件二),即改变过去两条蓝道为下半截全蓝。若汽车前面、后面部位不便喷涂蓝色装饰漆的,可以部分喷涂或者不喷涂。
软顶蓬吉普车的帆布处可以不喷涂白漆。
五、《规定》第七条原定喷涂各部门简称汉字的位置,改为在上半截白色漆上喷涂蓝色字,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白色底漆上,二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白色底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的白色底漆上,字型、字高不变(见附件三)。
因汽车车门上白色底漆尺寸长短不一,按白色漆高度的四分之三喷字不协调的,字高可适当调节放大或者缩小。
六、软顶蓬吉普车无法安装顶檐支撑式警灯的,可以暂先安装平顶贯穿孔式、单螺栓式、三螺栓式(代号E1)警灯。
七、警车车身应当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喷涂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不得附加特殊颜色和各部门其他标志、各警种标志。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负责警车牌证的制作和核发。号牌制作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标准和警车号牌工程图(见附件四、五、六、七)执行。所需准产标记数量报我部交通管理局。收费标准按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九、公安号牌及原有的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专用标志、牌证于1996年1月1日全部废止。
附件:一、警车车身颜色喷涂式样示意图(略)
二、警车车身前、后颜色喷涂式样示意图(略)
三、警车部门简称喷涂式样示意图(略)
四、警车汽车前号牌工程图(略)
五、警车汽车后号牌工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