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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
 《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 法计[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装备处、办公室):
  现将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主动与本省(区、市)公安厅(局)联系,协商本省(区、市)法院系统的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并随时了解各地的落实情况。
  二、要形成本省(区、市)法院系统警车(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的编制档案,制定新增警车及更新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在1996年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法院系统的警车定编情况和新增警车及更新办法,报给我局装备处。
  三、10月1日以后,凡新购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申领警车分配单的,要控制在定编数以内,并审查是否符合《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除继续凭发票复印件外,还要开具盖院印的申领单(暂用《囚车分配单开单申请》代替)。
  特此通知。
  附: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2日 公交管[1995]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确定的使用警车范围中,公安机关包括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
  消防车属于特种车辆的一种,区别于警车,不使用警车号牌;使用武警号牌或者民用号牌,车身颜色仍为红色。
  二、关于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并结合当地的道路交通条件,对警车实行严格的定编管理。定编时要主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安全厅(局)、协商,确定各部门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
  新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不含原经审批的警车),法院、检察院、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向当地公安处、局申请时,还应当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警车分配单”。
  各系统的下属单位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办理申请警车手续,一般不得跨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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