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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6月26日 法发[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0]61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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