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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
 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199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辖各级人民法院,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军事法院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与管理问题,请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法院的规划和管理规定精神,自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法院(军事法院除外,下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组建、网络互联,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级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实行国家规定的“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法院技术局(以下简称技术局)负责全国法院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的规划、审批、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各高级法院负责本地区计算机网络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技术局按照本规定制定并在法院系统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信息格式、网络运行规范、安全标准、软件开发规范等技术文件。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计算机网络建设方案报请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技术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网络建设的用户需求报告、网络设计方案、建设进度方案、硬件加密措施、网络产品供应商与集成商等详细资料,以及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等情况。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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