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
附:图1、2、3、4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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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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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台 │ │ 辩护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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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 │
│ │人│ │
│ └─┘ │
│ ┌───┐ │
│ │ 被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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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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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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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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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书记员 │ │ 证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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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原 │ │ 被 │ │
│ │ │ │ │ │
│ │ 告 │ │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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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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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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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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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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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书记员 │ │ 证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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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 │ │ 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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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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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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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员 │ │
│ └───┬───┬───┘ │
│ │ 书 │ │
│ │ 记 │ ┌───┐ │
│ │ 员 │ │ 证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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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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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 │ │ 被 │ │
│ │ 告 │ │ 告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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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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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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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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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记名 │ │ 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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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 │ │ 被 │ │
│ │ 告 │ │ 告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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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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