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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
  附:图1、2、3、4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图1
 ┌─────────────────────────────────┐
 │                                 │
 │          ┌──────────┐           │
 │          │    审判台    │           │
 │          └──────────┘           │
 │                                 │
 │   ┌────┐              ┌────┐    │
 │   │ 公诉台 │              │ 辩护台 │    │
 │   └────┘              └────┘    │
 │                                 │
 │     ┌─┐                         │
 │     │证│                         │
 │     │人│                         │
 │     └─┘                         │
 │             ┌───┐               │
 │             │ 被告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附图2
 ┌─────────────────────────────────┐
 │          ┌───────────┐          │
 │          │    审判员     │          │
 │          └───────────┘          │
 │                                 │
 │     ┌─────┐          ┌───┐      │
 │     │ 书记员 │          │ 证人 │      │
 │     └─────┘          └───┘      │
 │                                 │
 │                                 │
 │           ┌──┐   ┌──┐           │
 │           │ 原 │   │ 被 │           │
 │           │  │   │  │           │
 │           │ 告 │   │ 告 │           │
 │           │  │   │  │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附图3
 ┌─────────────────────────────────┐
 │          ┌──────────┐           │
 │          │   审判员    │           │
 │          └──────────┘           │
 │    ┌────┐            ┌────┐     │
 │    │ 书记员 │            │ 证人 │     │
 │    └────┘            └────┘     │
 │                                 │
 │  ┌───────┐         ┌───────┐    │
 │  │   原告   │         │   被告   │    │
 │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
 └─────────────────────────────────┘

                                附图4
 ┌─────────────────────────────────┐
 │          ┌───────────┐          │
 │          │    审判员    │          │
 │          └───┬───┬───┘          │
 │              │ 书 │              │
 │              │ 记 │   ┌───┐      │
 │              │ 员 │   │ 证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   │ 被 │           │
 │           │ 告 │   │ 告 │           │
 │           │  │   │  │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附图5
 ┌─────────────────────────────────┐
 │          ┌───────────┐          │
 │          │    审判员     │          │
 │          └───────────┘          │
 │                                 │
 │     ┌─────┐          ┌───┐      │
 │     │ 书记名 │          │ 证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 │   │ 被 │           │
 │           │ 告 │   │ 告 │           │
 │           │  │   │  │           │
 │           └──┘   └──┘           │
 ├─────────────────────────────────┤
 │                                 │
 │                                 │
 │               旁听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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