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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97、人民法院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八、侵权赔偿责任
  9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0、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也可以直接判决维持或者改变行政赔偿决定。
  九、期间
  101、行政诉讼期间,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时,1个月为30日。
  102、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可以依次顺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103、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十、诉讼费用
  104、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原告的,由最先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同时提起诉讼的,预交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05、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106、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107、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08、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109、在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价额或金额的,当事人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交诉讼费用。
  110、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免收诉讼费用。
  十一、涉外行政诉讼
  1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112、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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