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