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
移送有关部门后预收的案件受理费是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1986年8月28日)
法(司)复〔1986〕29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6〕1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移送有关部门后,是否退还预收的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分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时,对当事人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全部移送的案件,预收的案件受现费应全部退还;部分移送,即只移关经济犯罪部分,经济纠纷仍需继续审理的案件,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至于实际应收取多少,待案件审结后,按核定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