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6月21日)
法(司)复〔1986〕2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36号《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进行调解时,第一审的诉讼费如何负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部分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在第二审调解过程中,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诉讼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在调解书中写明。
二、 关于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费的问题。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了两个以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要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而且,对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审理的结果, 并不影响对其它诉讼请求的审理, 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按不同的诉讼标的分别计算,合并收取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