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法(司)发<198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对一九八0年十二月司法部、财政部制订的《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法院业务费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更不得将业务费挪作它用。

附件:
            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审判场地租赁费;
  9.押解、执行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的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幻灯机、摄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它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