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信息网络系统在其他方面的应用,如远程诉讼、异地开庭、电子调档等,推进信息网络系统的应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应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管理规范、经费落实、技术人员到位,并不断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使用水平。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应当从人民法院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信息化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辖人民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小组成员应当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和技术部门等的主要负责人。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本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推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进程。
第四十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辖区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加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逐步健全各项管理规范、岗位责任考核、奖惩等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经费预算,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对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定期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国家财政和上级人民法院划拨的建设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合理调剂、安排落实建设、日常维护、培训经费。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社会技术力量和上级人民法院技术部门的支持,制定系统、可行、全面的规划方案,避免资金浪费和重复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了解辖区内人民法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情况,并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责。对技术力量薄弱的人民法院,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章 科技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作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应用过程中,必须重视科技队伍的建设,通过引进、培养等方式,逐步建好本院的科技队伍。